筆記
MPEP Section 601.01規範了完成一個專利申請案的條件
如果完成專利申請案送件,會取得申請號(MPEP 601.01(a))
非臨時案申請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完成應具備符合37 CFR 1.53規定,包括符合專利法112揭露內容的說明書、至少一項權利範圍與圖式(特定技術圖式非一定需要),其他申請案還包括分割案、CIP部份延續案、延續案(CA)(MPEP 601.01(b))
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應具備符合美國專利法112規定的揭露內容與必要之圖式,包括指定此為臨時申請案的data sheet,臨時案提出時不得修正(MPEP 601.01(c))
根據MPEP 601.01(c)(2),非臨時案的正式專利申請案亦可轉換(convert)為臨時申請案,但是這樣的轉換智慧局不會退費(正式申請案費用較高),而轉換仍有其他費用產生。正式申請案轉換期限應為:
(i) 臨時申請案需在正式申請案尚未被拋棄(abandonment)之前
(ii) 正式案領證繳費前(12個月內獲准領證)
(iii) 不得超過申請日12個月(失去臨時案的意義)
(iv) 請求申請案為SIR以前(statutory invention registration,也就是宣告拋棄可以取得專利的權利的公開文獻)
MPEP 601.01(c)(3)則規範由臨時申請案轉換為非臨時案的正式申請案的條件(converted to a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此類申請案則直接引用了臨時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正式案的申請日,但仍然不會退回之前臨時案的申請費用。
進行轉換的案子,於請求轉換時,可以同時進行修正包括至少一項權利範圍(臨時案可不用提出權利範圍),轉換案同樣要包括如新案申請的申請費用、檢索費用與審查費用,與其他必要元件(如宣誓書),此類轉換的期限有:
(i) 原臨時案拋棄以前
(ii)原臨時案申請日後12個月以前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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