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或新型,於技術上相互關聯。
前項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或新型,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相對應,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特定技術特徵。
上述施行細則所述之「特定技術特徵」即為日本、歐洲專利單一性規定所提及的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只是各國如何處理,仍有一些差距!
就經驗來看,目前台灣審查專利範圍間是否具有單一性,多數仍是判斷是否有「共同技術特徵」,但就比對引證案是否有新穎性來看,也是以比對獨立項為主,因此,獨立項彼此之間可以相互依附,應可以克服此類不符單一性規定的核駁理由!
其他參考:
歐洲專利單一性討論I:http://enpan.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12.html
歐洲專利單一性討論II:http://enpan.blogspot.com/2012/03/ii.html
日本專利單一性:http://enpan.blogspot.com/2010/11/blog-post_17.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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