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AIA改革法案影響PCT案的發明人簽署規定
即將實施的美國改革法案在專利申請時對發明人讓渡書(assignment)提出較為寬鬆的規定,可參閱部落格內容: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aia.html。
這個規定也方便國際專利申請案(PCT案)的提出,原因是美國申請案規定發明人為當然的申請人,現行一定要發明人簽署assignment的規定往往產生一些PCT申請人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困擾。
同樣地,對於09/16/2012當日或之後的國際申請案(PCT案),受讓人(assignee)、發明人義務轉讓的人或可以證明專屬擁有的人,即為當然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的申請人(However, for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s filed on or after 16 September 2012, the assignee or other person to whom the inventor is under an obligation to assign the invention, or who otherwise shows sufficient proprietary interest in the matter, may be the applicant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U.S. designation.)。
然而,即便提出美案申請時只要申請人的簽署即可取得申請日,但是美國專利法仍要求提出發明人的宣誓書,只是時間延長甚至到專利獲得核准通知時。對於此改變,PCT在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發明人宣誓書規定應相對美國專利改革法案提出修正,比如以下截圖(預定修正,未定案)所示,顯然已將美國案申請人為發明人的規定刪除:
Ron
資料參考:PCT news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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