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辭彙編撰者的相關案例 - 較佳實施例不見得可以用來限制專利範圍

先了解辭彙編撰者(LEXICOGRAPHER) http://enpan.blogspot.tw/2009/02/lexicographer.html

寫專利稿時,有時現有名詞無法滿足描述一個新創事務的需求,就自己發明一個名詞,常見的就是用功能描述所堆砌的用語,比如無線記憶模組、一次式多功能驗證機制、衛星與室外機組等,還有是因為「上位化」形成涵蓋範圍更廣的用語,比如用通訊單元涵蓋3G、4G、WiFi、NFC,用輸入模組表示鍵盤、滑鼠、觸控螢幕等輸入裝置,這些發明人/撰稿人自行定義的名詞需要在說明書中明確定義,避免不明確的核駁意見。

CAFC案例"Laryngeal Mask Co. v. Ambu A/S, 618 F.3d 1367, 1372 (Fed. Cir. 2010)"
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0-1028.pdf

案例中系爭專利為美國專利US7,156,100,專利範圍涉及一種可以蓋住喉頭的改良式通氣裝置,改良的技術可以方便醫療人員順利插入病人喉頭以及具有比較好的密閉性,裝置(20)上的一個氣道導管(47)一個凹入部分(140)提供定位裝置和插入手指,以增加通氣裝置的有效通氣面積,並能減少位移


系爭專利的獨立項專利範圍如下,這個通氣裝置有兩個主要元件,為背墊(52),定義出一個通道,為一種稍硬的矽膠材質,另一為一個充氣袖帶(inflatable cuff),充氣時定義出末端區與中央開口,與背墊連接。充氣袖帶經由病患口部進入喉部,之後充氣,可以協助病患呼吸,或是可以灌入其他氣體,如麻醉氣體。

1. A laryngeal-mask airway device comprising:
a backplate defining a passage;
an inflatable cuff, the cuff defining a distal region and a central opening at least when inflated, the cuff being attached to the backplate, the cuff being insertable through a mouth of a patient to an inserted location within the patient, an airway extending from a laryngeal inlet of the patient, through the central opening, to the passage when the cuff is inflated and at the inserted location, at least a portion of the posterior portion of a wall of the cuff in the distal region being thicker and stiffer than other portions of the cuff.

本案源自系爭專利專利權人Laryngeal Mask Company Ltd.對Ambu A/S, Ambu Inc., and Ambu Ltd.製造的產品提出侵權告訴,在地方法院階段,系爭專利被認為因為不符112規定而無效,因此侵權不成立。於是專利權人Laryngeal Mask Company Ltd.繼續上訴,CAFC作出結論是地方法院錯誤解釋專利範圍,特別是其中「backplate」的解釋,因此否決專利無效的決定,對侵權議題則發回地院重審。

議題中涉及專利範圍解釋時對於其中權利範圍元件的發明人的辭彙編撰。

其中對於背墊(backplate 52)的解釋可參考下圖,氣體通道(47)與背墊(52)連接,並被充氣袖帶(55)所環繞,最後深入喉頭末端(60),並抵到食管(37)開口。根據說明書記載,因此可以讓麻醉氣體透過此氣體通道進入喉頭。這個設計可以讓此通道裝置方便進入病患喉部,而沒有如過去的喉管會讓病患很不舒服的問題。

被告疑似侵權物有幾樣(http://www.ambu.com/):
Aura40™
AuraOnce™

AuraStraight™


地方法院階段
地方法院認為被告侵權物並沒有面罩與氣管之間的連接部(tube joint),而是一體成型的設計,不是兩個元件的組合,因此認為沒有專利範圍中的「背墊(backplate)」,包括不符均等論,如此在簡易判決中判斷沒有侵權。

地方法院更同時同意侵權被告提出的不明確的無效理由,理由是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適當地描述面罩中充氣袖帶的尺寸,如Claim所述。

CAFC階段
對於權利範圍是否明確,在解釋專利範圍時,CAFC採用比較嚴謹的判斷,引用過去的案例判決,認為權利範圍中的用語,當閱讀專利說明書與其審查歷史中,通常是提供相關技術領域中一般技術人員在發明完成時的一般與慣常的含意。

專利權人認為雖然說明書有揭示「tube joint (92) 」,但請求項也沒有提到"tube joint"的結構,同時認為說明書的描述足夠讓請求項範圍可以有更廣的解釋,而不受限這個「tube joint (92) 」元件。也從專利審查過程中得知,發明人並未排除這個單獨元件的特徵。

CAFC法官認為,根據權利範圍語言、說明書與審查歷史,「backplate」並不十分受限,因為整個請求項(claim 1)內容為描述一個面罩的結構,其中「背墊(backplate)」定義出一個氣體通道,「充氣袖帶」連接到此背墊,並沒有提到背墊或面罩會與氣體管道連結。

整個說明書也未如侵權被告指出全部圖示都揭示獨立分開的氣管連接部,而是在圖5,6的實施例中提到企管連接部為背墊的一部分,不過不能據此而解釋背墊有包括影響侵權判斷的元件「tube-joint (92)」。

侵權被告認為,根據說明書與全部圖示描述可知,「backplate」為一個單獨而分開的元件,而且包括了上述「tube joint」,藉此強調被告侵權物為一體成型而沒有「tube joint」。不過,CAFC認為這些說明都忽略了發明人本身對「backplate」的定義:

CAFC認為「backplate」並非那麼限縮的技術用語,也認同專利權人的上訴理由,相關技術的一般人員可以根據說明書內容提出充氣袖帶在末端的固定結構,而不用連接到backplate,因此沒有分開的連接結構,而且也沒有如地院認同侵權被告者認為說明書有不明確的問題,於是駁回地院決定,並發回重審。

結論是,法官算是十分尊重發明人自行定義的技術用語(辭彙編撰者),甚至包括參考答辯過程中的描述,因此即使有實施例有描述特定方式,但是又不是如此限制,解釋專利範圍時就不見得會以說明書所記載的較佳實施例來限定專利範圍這部份卻是侵權被告想要限縮專利範圍的依據):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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