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folly為一個澳洲泳裝公司,擁有爭議中泳裝圖案的著作權,被告侵權對象為City Beach也是個澳洲的海灘衣物方面的公司,被認定有仿冒的罪行。
Seafolly
City Beach(母公司:Fewstone Pty Ltd)
City Beach被發現在2010/2011年夏天泳裝商品使用了3個Seafolly花卉圖案的設計,且Seafolly證明了這個仿冒的行為。
澳洲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得到City Beach內部證據提到他們的設計為Seafolly啟發但非抄襲的設計,City Beach甚至指示製造商生產來自Seafolly的設計靈感,但要有差別,顯然法官認為做得迴避不夠。雖然City Beach宣稱這些泳裝是Seafolly由其他圖案所啟發的,但法院比較同意是Seafolly努力所開發的設計,具有這些圖案的著作權。
判斷設計方面的著作權(平面設計) 的原則大約就是「Look & Feel」,視覺上判斷外觀與感覺是否有仿冒,雖有點主觀,但是否在外觀與感受上有足夠的差異就是一個判斷是否有侵權的原則。在設計上,被告產品是否在花紋的佈局、選擇、安排與風格(the layout, selection, arrangement and style)與主張侵權設計元素(design element)一致作為判斷基礎。
一些侵權物與權利人的設計比對:
Seafolly:
City Beach:
Seafolly:
City Beach:
Seafolly:
City Beach:
其實就感覺上很主觀,就畫面比較上,不是每件都像,只是要判斷到何種程度才算侵權,澳洲法院認為City Beach仿製了Seafolly花紋中的"關鍵部份(substantial part)",比如整體佈局、元素之間的相對關係、每個元素的形狀,顯然認為並非有差異,只是因為仿製了一些關鍵特徵。最後,被告被找出一些可以佐證並非抄襲的內部陳述證據,但法院仍基於上述一些判斷條件認定侵權成立。
Seafolly從這個爭議獲得25萬美金的賠償,包括利益損害與聲譽損害,也成功對City Beach提出禁止製造、販售與促銷侵權品的禁制令。
這件爭議告訴我們,至少美國智慧財產法協會(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AIPLA)這樣建議:
- 要記錄整個設計的過程,可以作為將來主張設計是設計人獨立完成的,作為擁有著作權人的依據。
- 與第三方合作的合約很重要,這關於相關工作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
判決原文:http://www.austlii.edu.au/au/cases/cth/FCA/2014/321.html
AIPLA(http://www.lexology.com/)
http://www.davies.com.au/pub/detail/1503/seafolly-succeeds-against-city-beach-for-copyright-infringement-of-swimwear-fabric-designs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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