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知識分享:http://en.wikipedia.org/wiki/Enforcement_of_foreign_judgments
這裡提到的外國判決的執行,可以基於雙邊或多邊協議,或是單方面認可也可。這可以理解,當申請人面臨相同的訴訟,甚至是審查結果,自然有此反應,甚至想要用外國的審查結果影響本國的結果,或是反過來講也可。

若以美國來講,「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可以說是不同州的判決,也可以是外國的判決,特別是一些跨國的行為可能會互相牽扯,比如債務、賠償、獲利等都可能關係到各國國民的利益,而各國法院可能會基於這些"跨國"證據以互相尊重與禮讓的態度進行判決,除非兩個國家的法律對相同議題的見解有很大的差異,包括國情的不同。(以上是就我對wikipedia中的描述來理解的)


本部落格曾分享「有關"外國"答辯歷史與解釋專利範圍的案例」,也常有專利申請人問起這類的問題,比如:美國准了,中國案可不可以拿去講?台案答辯時可不可以順便提?但常常制式的回答是,各國審查標準、引證案都有差異的時候,可能沒有辦法,甚至可能會有某種意識形態的反效果!

不過參考別國審查意見的例子卻也是履見不鮮,特別是審查意見直接參考了別國的審查意見,要獲准就會一起獲准!或是利用尚未作出審查意見前提出「加速審查」的國內程序,或引用各國審查互助的合約,如PPH、多邊合作等。

中國專利審查有時也會與台灣的審查與引證案有一致的內容,
中國也積極與各國建立雙邊或多邊關係,比如:
http://enpan.blogspot.tw/2011/06/blog-post_07.html

這樣就產生相關專利將來面對訴訟所牽連的問題,比如同一個專利權人在不同國家的相同/相似侵權產品提告,這樣是否就應該也有一致的結果?答案應該是,當然不會,這是有關司法系統的差異;但在解釋專利範圍時,即便在審查階段沒有相互牽連,仍可能互相參考!只是案例並不多。

參考案例: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5/starhome-gmbh-v-at-mobility-llc-cafc.html(有關"外國"答辯歷史與解釋專利範圍的案例)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5/gillette-co-v-energizer-holdings-fed.html (外國答辯歷史可能會是主張範圍的限制)

查到一本書有這樣的討論,這本書是在討論製藥、生化科技的發明(Pharmaceutical, Biotechnology and Chemical Inventions),特別是針對日本法院,其中討論到各國法院差異時提到在「discovery」這個程序中,很有可能會去參考外國法院的discovery!

甚至也可能會去參考外國法院的裁決,也可能會有負面效果:

Ron

2 則留言:

Joseph Wu 提到...

個人認為「相關事實」(Fact)的部分可能會被本國法院同意採用外國法院已經做出的判斷或調查結果;然而侵權與否除了各國審查標準不一以外,加上並非單純事實問題(如claim construction為法律問題),牽涉到本國法院的態度與自由心證,因此他國法院就侵權與否甚至是專利有效性所做出的認定恐怕多半不會被本國法院輕易接受。

EN & Jane's murmur 提到...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