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A%E6%B5%B7%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B3%95%E9%99%A2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C%97%E4%BA%AC%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B3%95%E9%99%A2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9%BF%E5%B7%9E%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B3%95%E9%99%A2
管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集中管轄原來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審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為主,兼顧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該法院既是一審法院又是二審法院,既是初審法院又是上訴法院。
(圖片來源:http://gb.cri.cn/42071/2014/11/04/5311s4753235.htm)
管轄的相關爭議包括:
- 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民事和行政案件;
-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 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重點:
- 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第一審”爭議案件:(一)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 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的裁定,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
- 對智慧財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後語,法院系統隨著知識財產權爭議提昇而改變,包括法官本身的科技素養也要提昇,甚至因此成立相關專職法院,中國方面的能量已經超英趕美,專利、商標、著作權的相關從業人員算是站在一個浪頭上,台灣呢?恐怕要一些危機意識才是。
其他消息來源: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1/id/1478998.shtml
http://news.wenweipo.com/2014/11/04/IN1411040010.htm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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