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Commil v. Cisco (CAFC 2015) 爭議告一段落:侵權不成立

本篇只是追蹤一個有興趣的議題的後續報導。

前情報導:
美國的仇外心理(Xenophobia)?(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xenophobia.html
引誘侵權討論(http://enpan.blogspot.tw/2015/06/patent-troll.html

本案引起一個「誘使侵權(induced infringement)」的討論,最高法院對此作出誘使侵權的成立要件:
  1. 對於「引誘侵權的責任」,如果被告已知該專利的存在,引誘侵權成立,無關於被告的心意(mental state);引誘侵權(induced infringement)與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成立的要件都是「已知專利存在」,不是認為專利無效就可以排除
  2. 「引誘侵權」成立的條件之一是知道相關被引誘行為會造成專利侵權的結果,此案中,Cisco顯然知道相關侵權行為;更者,即便不知道,Cisco也應有義務知道此造成引誘或輔助侵權的行為
  3. 「引誘侵權」與「專利有效性」為兩個分別議題,有不同的法律,專利無效的認知無法排除引誘侵權的事實。當然,一旦專利被判無效,侵權議題也自然消失,這要先要走在「專利有效推定」的原則上,另提無效程序;另,當被告面對侵權訴訟時,可應用法院審理中的簡易判決來主張專利無效,這很有效率(本案例Cisco提出無效再審,不過專利權仍有效);
  4. 地方法院判斷賠償金時,有權與責任確認是否侵權訴訟為一些公司使用專利權獲利的手段,這是最高法院的提醒。

案件資訊:
原告/專利權人:Commil USA, LLC
被告:Cisco Systems, Inc.
系爭專利:US6,430,395

緣起:專利權人Commil於2007年在東德州地方法院對Cisco提出侵權告訴,在第一次陪審團裁決中(2010年),專利有效並認為Cisco直接侵權成立,並決定一筆賠償金額,之後又有的二次陪審裁決(2011年),加上一筆誘使侵權,並更改更高的賠償金額。

接著,於2011年,Cisco上訴CAFC(第一次),並提出多項上訴議題,包括式否認為專利無效可以迴避誘使侵權、專利範圍解釋、地院違反事項、陪審團裁決的實質證據、系爭專利是否不明確而不可實施,以及賠償金額的決定等,CAFC於2013年的決定並未作出任何侵權與否的決定,而是作出重新審判的決定。

Cisco接著上訴最高法院,並限縮議題到「是否被告可以用認為專利無效作為誘使侵權的抗辯?」

最高法院的決定可以參考部落格先前報導(http://enpan.blogspot.tw/2015/06/patent-troll.html),決定如以上前情提要,簡單來說,認為不能用認為專利無效作為誘使侵權的抗辯理由,本案接著又回到CAFC。

系爭專利介紹可參考本文上述過去的報導。

自最高法院裁決後,本案在2015年底又回到CAFC,雖最高法院作出侵權被告不能以認為專利無效作為誘使侵權抗辯的理由CAFC仍在此次決定判決Cisco侵權不成立,理由是具體的證據並未支持地方法院陪審團所認定Cisco產品侵權,細節是被告侵權產品並未執行其中"running"的步驟。

claim 1:
...
for each connection of a mobile unit with a Base Station, running an instance of the low-level protocol at the Base Station connected with the mobile unit and running an instance of the high-level protocol at the Switch.

翻轉地院侵權成立的決定的主要理由不是因為專利無效,而是因為系爭專利Claim 1界定為「方法步驟("a method of communicating between mobile units and the Base Stations")」,而Cisco產品並未執行這些步驟的全部。

系爭專利Claim 1中有兩個執行步驟:
"for each connection of a mobile unit with a Base Station, running an instance of the low-level protocol at the Base Station"
"running an instance of the high-level protocol at the Switch"

Cisco主張被告產品的系統並未執行這兩個步驟,而是僅執行單次協定複製而支持所有連結裝置,這時雙方同時啟動專家證詞,CAFC法官認為並未有具體證據支持原侵權成立的決定,因此同意Cisco的說法,認為侵權不成立。

2013年CAFC判決: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2-1042.Opinion.6-21-2013.1.PDF

2015年CAFC 判決: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2-1042.Opinion.12-22-2015.1.PDF
(備份)https://app.box.com/s/noxebj14afins6y3n2pbew5m5qkj91k1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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