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有趣了,以下是一些筆記:
由於德國新型專利並沒有如台灣、中國、日本等國家的新型專利限於「物品的形狀、結構,或其組合」等標的上,因此要求技術水平應該也是如發明專利(patent)一般。其實,台灣的新型技術報告可能有技術水平較低的考量(我覺得),但是在舉發時的審查,都如發明的技術水平,沒有差異。
只有德國新型專利具有「六個月新穎性優惠期」,發明專利沒有,也就是,當發明人自己公開發明後,已經失去取得相同發明的發明專利的資格,但在公開後六個月內仍可提出新型專利申請,保有新穎性優惠。
德國新型專利仍是有如發明的權利,包括使用、生產與銷售的壟斷權,但官方文件認為申請人應該要自己作出嚴格的檢索後提出新型專利申請案,否則不要輕易申請,或是主張專利權。
依照德國專利局官方文件的描述,建議申請人提出新型專利的態度是:填補發明專利申請日到領證日中間的「權利空缺」。
顯然,德國新型專利可以與發明專利並存,新型專利可以主張發明專利的優先權日(splitting off)。新型專利若為第一申請案,申請日同樣可為外國申請案的優先權日。
如果「德國發明專利」被核駁(rejection,最近一次)或撤銷,若在申請日後10年內,可以在發明核駁或撤銷後2個月內提出發明新型專利(splitting off)。
主張德國新型專利無效的方法:Cancellation Proceedings無效程序,相關資訊如下:
- 關於新穎性,若要主張有先前使用的前案,僅有德國國內的「公開先前使用」才能用以撤銷新型專利。"Prior uses, however, may only be cited against a utility model if they were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in Germany."
- 可以付費(目前250歐元)請德國專利局進行前案檢索,取得檢索報告,自我檢驗其專利性。
- 任何人可提出無效程序(cancellation proceedings)才能檢驗新型專利的專利性(新穎性與進步性)。
- 提出無效程序時,需要提交事由。
- 在無效程序中,會有一法律專門的人與兩位專利審查委員共同審理。
- 對無效程序結果不服,可上訴到聯邦專利法庭(Federal Patent Court)。
- 特別的是,提出無效程序後,敗訴的人要承擔另一方費用(如代理人費用)。
目前新型專利官方費用表:
有關德國專利的內容頗多,本部落格也不少,有些內容需要互補,也有重複的內容: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27.html(德國新型介紹)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8/blog-post_13.html(德國新型專利筆記)
http://enpan.blogspot.tw/2015/04/blog-post_8.html(德國專利申請筆記,本篇有更新內容)
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4.html(德國專利筆記,本篇有更新內容)
資料來源:http://www.dpma.de/docs/service/veroeffentlichungen/broschueren_en/utilitymodels_engl.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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