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成立時有5個創始成員國,分別是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截至2014年,該組織一共有10個成員國,1個候選成員國和1個觀察員國。
目前主要成員國包括: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
當東南亞各國的市場或是人力資源愈來愈受到重視時,甚至某些部分將取代中國的地位,相關技術移轉與專利佈局就有意義,雖然經驗上比較少,或有,但是感覺專利制度並不如我們想的如歐美一般地健全,也非所有國家都有一定的水平,但是,瞭解,就可以盡早佈局。
東協智慧財產權入口網站(http://www.aseanip.org/)(updated on Jan. 13, 2016):
啟動東協專利佈局,第一件事就是,專利制度為何?基本上是各國有自己的制度。
但除了各國原本自己的專利系統之外,是否有東協一體適用的制度,有,至少有審查結果分享的機制,就是東協(ASEAN)專利審查合作方案(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ASPEC))。
ASPEC筆記:
-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方案(ASPEC)開始於2009年6月,目的是分享各國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讓專利審查更有效率,讓申請人可以快速取得專利。
- ASPEC目前適用9國,東協成員國除了緬甸外,都適用。
-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方案將以英文為主要審查語言。
- 此方案並不會額外收費。
- 但,各國當地的專利審查仍需要繳付(意思就是其中一國審查後,之後分享到別國就不多收費)。
- 提出ASPEC的資格:
(1)第二或之後的東協申請案主張第一申請國(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優先權,有一致的請求項範圍;(2)東協第一、第二申請案主張巴黎公約成員國優先權,且有一致的請求項範圍;或(3)東協第一、第二申請案皆由PCT申請案進入東協國家的申請案。(可參閱本文下方圖示解說與範例) - ASPEC申請表格:
- 提出ASPEC的申請前,應提供第一國審查結果的分享,包括提出請求項範圍比對:
- 於2015年8月25日起,接收線上請求。
- 根據統計,當已經取得某一東協成員國的審查結果後,接著請求ASPEC的國家申請案平均5.9個月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
- 合理地看,請求ASPEC的案子通常是第一申請國已核准,或是作出對專利權人有利的審查,才可能繼續申請下一個國家,並請求ASPEC,這類案件截自目前已經有最終決定的,全部都是專利核准。
- 截自2015年7月統計結果顯示共有65件請求ASPEC,而第一申請國多數是選擇新加坡,這也頗合理。
圖示解說:
申請ASPEC資格:
(1)優先權案為東協成員國(AMS)之一,之後東協第二國主張第一國優先權。
(2)優先權案為巴黎公約成員國之一,之後提出東協第一、第二國申請案,主張最早申請案優先權。
(3)東協第一、第二申請案都為PCT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案;或是有一最早申請案在東協以外國家,之後進入PCT,再由PCT進入東協國家階段
對應範例:
(1)第一申請國為馬來西亞,之後提出新加坡申請案,馬來西亞專利局檢索與審查結果可以分享給新加坡專利局。
(2)最早申請案在澳洲提出,進入東協的新加坡與菲律賓,菲律賓為東協第一申請國,可以將檢索與審查結果分享給新加坡。
(3)經由PCT進入東協國家階段的申請案,彼此之間可以分享檢索與審查報告,此例顯示菲律賓與新加坡申請案共同來自PCT,菲律賓的專利檢索與審查報告可以分享給新加坡。
英文檢索與審查文件的需求:
補充:
本部落格有關東協的資訊(labels,會更新各國專利制度):
東協設計專利:http://enpan.blogspot.tw/2014/07/blog-post_24.html
部落格將會持續更新東協各國專利資訊:
- 汶萊(Brunei Darussalam)(官方網站:
http://www.brunei-patents.com.bn/http://www.agc.gov.bn/)
(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12/blog-post_17.html)(updated on Sep. 17, 2018) - 柬埔寨(Cambodia)(官方網站:http://cambodiaip.gov.kh/、http://www.mih.gov.kh/)
(http://enpan.blogspot.tw/2018/03/blog-post_12.html) - 印度尼西亞(Indonesia)(官方網站:http://www.dgip.go.id/)(http://enpan.blogspot.tw/search/label/Indonesia)
- 寮國(Lao PDR)(官方網站:http://www.aseanip.org/)(http://enpan.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13.html)
- 馬來西亞(Malaysia)(官方網站:http://www.myipo.gov.my/)(http://enpan.blogspot.tw/search/label/Malaysia)
- 緬甸(官方網站:http://www.most.gov.mm/most2eng/)(http://enpan.blogspot.tw/2015/12/blog-post_21.html)
- 菲律賓(Philippines)(官方網站:http://www.ipophil.gov.ph/)(http://enpan.blogspot.tw/search/label/Philippines)
- 新加坡(官方網站:http://www.ipos.gov.sg/)(http://enpan.blogspot.tw/search/label/Singapore)(新加坡專利申請筆記:http://enpan.blogspot.tw/2014/02/blog-post_13.html)
- 泰國(Thailand)(官方網站:http://www.ipthailand.go.th/)(http://enpan.blogspot.tw/search/label/Thailand)
- 越南(Viet Nam)(官方網站:http://www.noip.gov.vn/)(http://enpan.blogspot.tw/search/label/Vietnam)
資訊參考:
http://www.ipos.gov.sg/AboutIP/TypesofIPWhatisIntellectualProperty/Whatisapatent/Applyingforapatent/ASEANPatentExaminationCo-operationASPEC.aspx
https://zh.wikipedia.org/wiki/东盟成员国列表
Ron
3 則留言:
Enpan前輩您好,
搜尋東協專利資料時,發現此事務所的貼文與您的發文非常相似,請問您是否在此事務所服務呢?
http://www.li-cai.com.tw/tw/patent-news/patent-a-news/821-patent-news.html
是! 被發現了,謝謝喔! Ron
哈哈~原來如此,擔心是您被抄襲了 XD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