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新加坡專利筆記

筆記
新加坡專利筆記 - 涉及可專利性、優惠期、異議程序、救濟。

(Lexology.com)從新加坡專利商標事務所自己來講新加坡專利實務是個頗值得參考的資料。

- 法定不可專利:
(1)發現、科學原理、數學方法;(2)美學創造:文學、戲劇、音樂、美術;(3)執行智力活動的方案、方法或規則,如遊戲、商業行為;(4)資訊表達;(5)人類或動物的治療或診斷方法;(6)人類複製;(7)鼓勵武力、不道德或反社會行為。

- 「軟體方法」可否被專利?
軟體程式碼、非技術特徵的軟體,將被視為僅為資訊表達,不可專利。但如果軟體發明包括非不可專利的技術貢獻(相對先前技術而言),為可專利標的。

- 「商業方法」可否被專利?
純粹商業方法不能被專利。然而,這裡提到,與電腦軟體相似,只要商業方法中包括非不可專利特徵的技術貢獻,仍可被專利。這裡的舉例頗有參考價值,可被專利的電腦實現的商業方法如:伺服器、資料庫、使用者裝置等與商業方法步驟互動,而可克服特定問題,這樣商業方法可被專利。

- 「幹細胞」的可專利性如何?
這裡指出,新加坡專利法並沒有相關規定,也可說沒有法條禁止,但審查委員會將此歸類在專利法限制人類複製(克隆)與相關可專利性禁止項目內,也就是不予專利。也有例外,一般來說,從人類囊胚(blastocysts)取出胚胎幹細胞的方法不會不予專利,而且從成人組織產生人類幹細胞的方法可被專利

- 其他被限制項目:
涉及新加坡國家安全的重要意義的發明將予以保密。

- 優惠期(grace period):
(舊法,適用新法實施前申請案)發明被第一次公開後12個月內可提出新加坡專利申請案,但條件是:違反保密規定、國際展覽與教育相關的公開。
(新法,2017年10月30日施行)所有出於發明人,或直接或間接從發明人授意的揭露後12個月內可提出新加坡專利申請案。

- 異議(opposition):
新加坡沒有異議制度(公告後異議期限)。但領證專利可被撤銷,條件是:(1)發明為法定不可專利項目之一;(2)申請人沒資格;(3)對相關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說明書未清楚或不夠完整地揭露發明;(4)加入未揭示於最初申請案內容的發明;(5)未被允許的修正;(6)因為欺瞞而提供不正確資訊,或隱藏、或提供不正確的重要資訊而獲得的專利;(7)重複專利。

- 救濟程序:
核駁專利的決定可被上訴到高等法院(high court)。

- 專利申請相關資訊:
(1)從申請到獲准的專利程序約2到4年。
(2)可請求加速審查。
(3)可通過各國之間的審查高速公路(PPH)加速審查。
(4)包括官費、代理人費用,要准一個新加坡專利約略在新幣3000到10000之間(因為審查、複雜度而有不同,目前12/11/2017與台幣匯率約1:23)。

- 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由新加坡高等法院審理,程序主要有:(1)提交與送達傳票;(2)遞交訴狀、發現證據;(3)提出證人、專家證人證詞等;(4)審理;(5)判決;(6)上訴。

阻礙訴訟進行的程序如:(1)申請駁回訴狀;(2)被告提出專利無效程序(IPOS,但這裡也提到IPOS可以也會暫停這個程序,直到訴訟結果);(3)這裡提到,高等法院在最近案例「Sun Electric v Sunseap Group ([2017] SGHC 232)」作出只有IPOS的登錄者(registrar)可以無效專利權;(4)但被告仍有權可以在侵權訴訟法庭上提出專利無效的主張。

高等法院審理專利(或說是智慧財產)訴訟時,可以備有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最後由一位法官作出判決,上訴法院(appeal court)則會由三位法官審理,目前在智慧財產相關訴訟並沒有陪審團制度。

備註:新加坡專利法主要是衍生自1977年英國專利法。

新加坡專利法解釋專利範圍採取「principle of purposive construction」,但如果情況與「three Improver questions」一致,仍可能解釋到均等。原則上,新加坡專利侵權判斷中並未引入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但如果案件參考最近案例「Actavis UK Limited v Eli Lilly and Company ([2017] UKSC 48)」,則可能適用均等論。

如果侵權行為符合禁制令條件,法院仍可發出禁制令,法院核發禁制令的條件是:(1)這是個嚴肅的議題;(2)如果核發禁制令符合衡平原則;(3)有特定情況下。

在新加坡,法院判決損害賠償都是以侵權行為的獲利為專利權人(或專屬授權人)的損失來算,沒有懲罰性賠償(no punitive damages)。

訴訟從開始到最後,一般花費時間約2年,費用(第一審)約25萬到40萬新幣。

如果訴訟一方不滿高等法院判決,可以上訴到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這時從提出上訴之後約6到9個月作出決定。

- 其他調解方案:
WIPO在新加坡設有「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re in Singapore」(調解中心,稱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處理智慧財產與商業糾紛。

資料來源: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73630b7-9a6b-484c-a3a2-62b057f93890&utm_source=lexology+daily+newsfeed&utm_medium=html+email+-+body+-+general+section&utm_campaign=aipla+2013+subscriber+daily+feed&utm_content=lexology+daily+newsfeed+2017-11-28&utm_term=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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