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 星期二

德國禁制令介紹

筆記

德國禁制令介紹

禁制令一般有兩種: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緊急措施),以及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

其中初步禁制令適用各種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如著作權、商標、設計、新型與發明專利等,在德國是一個侵權成立時的緊急措施,快速、彈性而省錢的措施,一般也可能會要求在提出禁制令請求前已經「告知(警告信)」被告,法院審理禁制令請求時,會執行口頭審理,考量被告聲明與答辯內容。

禁制令可能在提出侵權主張幾天內就會決定,但不適用需要長時間進行法律訴訟的情況。因此不容易適用「專利侵權」這類需要嚴肅與長時間判斷的侵權議題上。若要在專利侵權議題上行使禁制令,專利權需要有證據證明足夠有效以及侵權有理。

在德國智慧財產權實務上,對侵權產品作出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是一種重要的暫時(緊急)補償制度,能在侵權審理期間避免侵權行為擴大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措施,不過這種措施卻可能遭受濫用(不明確的問題包括:發明、新型專利的專利性、侵權是否成立等),產生事實上沒有侵權而誤判的商業措施,導致不公平競爭。

在德國,一旦發出初步禁制令,被告不能對此禁令進行上訴(聯邦法院、或最高法院),所以告訴人在此短時間內需要證實足夠的侵權事實,因此專家證詞在此階段十分重要。

作出禁制令的一般知識(要求):
- 法院在此階段通常會認定專利有效;
- 如果被告主張專利無效,那是另一個程序;
- 有足夠的證據;
- 要證明為緊急事件;
- 如果發現提告人濫用,將被駁回;
- 專利權人應於發現侵權行為後短時間(約一個月,但無規定)內提出請求,否則不會被認定緊急(如以下案例)。

法院應即刻判斷專利性,如果對專利權有疑慮時:
德國杜賽爾多夫上級地方法院(Dusseldorf Upper District Court)日前對案例作出一個清楚的判斷(不過這是個案),也就是在法院階段判斷專利的專利性時,法官(專家)應以專利審查委員的角度審視專利性,對此案例作出專利有效的決定,避免作出決定後,日後又被翻盤。

另,智慧財產權(專利)人可以主張永久禁制令,這是在正式法院程序(侵權訴訟)下才會發布的禁制令,法院判決永久禁制令的判斷因素有:

(1)專利權人(原告)已經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2)一般法律上的補救措施不足以彌補這個損害;
(3)考量原告與被告的平衡後,認為透過初步禁制令作為補救為必要;
(4)以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如下: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8/blog-post_19.html
http://limegreenip.hoganlovells.com/article/127/preliminary-injunctions-preliminary-injunctions-germany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b12d6f05-d05a-47fc-b7b0-e6c3dcfd1aaa(本篇資訊十分豐富,可以細讀)

過去的報導:
德國初步禁制令(http://enpan.blogspot.tw/2014/08/blog-post_19.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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