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反覆且一致地描述的專利用語不容隨意解釋 - GPNE Corp. v. Apple Inc. (Fed. Cir. 2016)

本案資訊:
原告/上訴人:GPNE CORP.
被告/被上訴人:APPLE INC.
系爭專利:US 7,570,954、US 7,792,492
判決日期:August 1, 2016

本案緣起GPNE公司在北卡地院對Apple提出侵權告訴,經陪審團判決為侵權不成立,GPNE即對北卡地院的決定上訴CAFC。

GPNE CORP.是一間靠著30篇左右的通訊類別專利撐起來的NPE,官方網頁http://gpnecorp.com/)上載明許多通訊大廠與其授權與和解的資訊。


系爭專利US 7,570,954US 7,792,492原始專利權人就是GPNE CORP.,就是雙向訊息傳遞的技術,提供一個中央控制站,執行雙方來往的訊息傳遞。


GPNE CORP.Apple Inc.提出侵權告訴,疑似侵權產品是iPad, iPhone等通訊裝置,但北卡地院判決侵權不成立。

侵權不成立,若不是因為專利無效,就是專利範圍解釋後不能讀到被告疑似侵權產品上,本案系爭專利關於雙向傳呼(paging,BBCall)的系統,兩邊的裝置通訊是倚賴一個中央控制站,中央控制站可以處理雙向訊息,也可以處理電話簡訊,例如在傳呼時可以傳輸回撥電話號碼。

解釋專利範圍時,對系爭專利說明書的語言使用的「node」有了爭議。GPNE主張專利範圍中的裝置就是數據網路上的節點(node),但說明書中卻是使用了「pagers」或是「paging units」,這些裝置具備transmitter、receiver、beeper、vibrator、LCD顯示器、按鍵與傳呼電腦,並與電話相提並論。

(編按,多年前人手一機的BB Call多半是單向接收,但後來發展到可以雙向通訊,不過也漸漸式微,被行動電話取代,曾理解過幾件專利侵權訴訟,都是用當時Pager的專利,想要讀到後來行動電話的技術上,如下連結)

專利權人GPNE解釋為網路上可傳遞訊息的裝置,Apple則認為應該是獨立在電話網路(PSTN)中的「pager(傳呼器,蘋果主張pager是用在電話網路的裝置,而不能用在數據網路)」,說明書也特別使用了「paging units」與「pagers」,並同時使用了「telephone message」與「pager message」。

原告GPNE於是在一次開庭中要求陪審團應該以相關領域技術人員以通常意思就整篇專利與檔案歷史解釋「pager」,認為「pager」可以與獨立於電話系統的傳呼系統通訊,而在電話網路上以其他形式通訊。

關於數據網路上的「node」,地方法院發出專利範圍解釋的馬克曼命令(Markman Order):所謂「node」是在獨立於(不同於)電話網路的paging system中可以無線雙向通訊的pager。使得所謂「node」不能是GPNE所主張的pager。

"On August 13, 2013, the court issued a Markman order construing “node” as “pager with two-way data communications capability that transmits wireless data communications on a paging system that operates independently from a telephone network.”"

那麼,被告產品"iPhone與iPad"是否是GPNE的"pager"?

對此,Apple對原告專家與一般證人提出疑問,是否他們想的iPad, iPhone是一個pager?
(編按,問題可以是「iPad, iPhone是否就是系爭專利說的pagers?」)

GPNE則認為不能避免地,node在相關領域技術人員的一般意義上仍可解釋為系爭專利中的pager或paging unit,或說電話,可以運作在電話網路之外的其他形式的通訊網路中。

地院陪審團作出決定,認為侵權不成立,也就是不同意GPNE的解釋。

案件上訴到CAFC,解釋專利範圍的原則,一般來說是參考專利說明書等內部證據而給予專利範圍文字上的通常而慣用的意思(ordinary and customary meaning)。相關判例:Phillips v. AWH Corp.,
415 F.3d 1303, 1312–13 (Fed. Cir. 2005) (en banc)(可參考: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05/phillips-v-awh-corp-fed-cir-2005.html)。



法院解釋專利範圍時,還參考了一個「客觀」資訊,就是,當專利說明書反覆地、一致地凸顯某些用語,照這樣解釋沒有錯

看來,本案符合這個解釋原則,因為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不下200次描述pager、paging unit,一致且反覆地描述,且審查歷史也支持這些說法,地方法院順著這些意思解釋,CAFC同意地院解釋的專利範圍。



即便專利權人拿出「請求項差異原則」來答辯,也不容翻轉以上結論,也就是不容易翻轉(或擴大解釋)自己過去曾經反覆強調的技術。

最後,CAFC即認同系爭專利中的pager或paging unit不能涵蓋到數據網路上的「node」,所謂node不能簡單解釋是系爭專利的pager。侵權不成立

my two cents:
確實,專利說明書一再描述的技術特徵就是專利的重點,是為了明確定界定發明,不容誤解,但將來也是不容隨意解釋!

實務上,「反覆地、一致性地」的描述是對的(校稿時常被指出前後用語不一致或是描述不一致),也是撰寫專利說明書的最高原則,但也削弱了解釋空間

雖然過去曾有案例(如下連結)判決pager的技術可以涵蓋到後來數據網路上的技術(跟通訊技術有關),而本案看來,過去在電話網路上的技術似乎也不容易涵蓋到數據網路(data network)的技術,不過,卻也給我們一些啟示是,現在技術水平寫的專利是否在可能的情況下有機會涵蓋到下一世代的新技術?除了看技術的創新程度外,還有技術本質在專利寫作的襯托下,還有可能涵蓋到更廣的範圍!

不曉得是不是可以這樣想,GPNE是個NPE,可能法院不容隨意擴大解釋專利範圍的立場會比較硬!

GPNE Corp. v. Apple Inc. (CAFC Aug. 1, 2016)判決: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5-1825.Opinion.7-28-2016.1.PDF(備份:https://app.box.com/s/f51j9vwsx9ikf71j6l0r92ad0xbvcm81

其他有關傳呼器的訴訟報導:
Motorola對Apple在德國贏了一個永久禁制令(https://enpan.blogspot.com/2012/02/motorolaapple.html
一件Motorola同步技術專利被判無效,將引發其他法院的連鎖效應(https://enpan.blogspot.com/2013/12/motorol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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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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