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重點整理:
1. 「計算機軟體」是否可專利,要整體來看,也就是不是真的要專門一個特別的規定來檢驗,而是不論是否是軟體實現的發明,只要是「使用自然法則」的創新技術就為屬於可專利的發明。(若為純軟體才是問題,意思是,軟體專利需要具體實現在特定應用上)
2. 計算機軟體為一序列程序與數據結構的組合。
3. 可專利的軟體發明之一為應用在具體裝置的控制,如控制機器的軟體。
4. 可專利的軟體發明之二如關於生物基因序列、生物化學信息的處理。
5. 商業計算機軟件、遊戲程式等開展業務的方法與玩遊戲的方法關於數學方程式,不能算是上述兩種可專利的軟體發明。
6. 下圖表示的流程是判斷一個軟體是否屬於發明(可專利)?
- 先判斷軟體技術是否屬於「使用自然法則創造技術思想」?
- (左邊)屬於「使用自然法則創造技術思想」,就為可專利的「發明」。
- (右邊)不屬於「使用自然法則創造技術思想」,不為「發明」,例如:資訊表示、數學公式、與人為安排等,都不屬於專利法規範的「發明」。
- (中間)若為「軟體」本身,就看「軟體是否由硬體資源實現」(註2),如果是,就屬於可專利的「發明」。
7. 如果涉及軟體的發明為(1)設備控制或處理,或是(2)具有特定技術的數據處理(如影像處理),為可專利的發明,而無須特別考慮是否為軟體發明。
8. 而是「軟體本身」才是需要考慮是否可專利的發明。
9. 上述屬於設備控制或處理範疇的軟體相關發明,如:(1)基於控制目標設備和與控制目標相關的其他設備的結構、組件、組成、動作、功能、屬性、特性、操作等來控制目標設備的發明。
10. 上述屬於數據處理的軟體相關發明,如:(1)計算或處理感興趣的技術特性的數值或圖像的軟體技術,或是(2)利用目標狀態和相應現象之間的技術關聯進行數據處理。
11. 列舉範例一:利用車輛的速度和加速度與周圍車輛的速度和是否發生事故之間的相關性預測是否發生二次事故的處理信息方法,這是「可專利的軟體方法」。
12. 列舉範例二:一種使用計算機軟體根據多部車輛信息預測是否發生二次事故的程序,這屬於「不可專利的軟體方法」,因為缺乏「使用自然法則創造技術思想」。
13. 屬於純軟體發明者,即沒有特定硬體裝置時,若發明(權利要求)具體描述了特定信息的計算或處理,實現特定技術目的,為可專利的軟體方法。
14. 若軟體發明僅為數據輸出入與處理,沒有具體方案,不屬於可專利發明。
15. 小結:在日本,要取得軟體發明稍微嚴格,但只要軟硬體資源(須非通常手段)協作,屬於可專利的發明;而純軟體發明則須判斷是否屬於「用自然法則創造技術思想」,若是,為可專利發明。
JPO文件中還有進步性判斷與一些範例可供參考,關於AI、大數據、區塊鏈、Fintech等正夯的技術都屬於軟體發明的範疇。
(以上內容仰賴Google翻譯來理解)
JPO文件: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document/ai_jirei/h30_software_hb_kaitei_point.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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