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修法(設計優先權)筆記

設計專利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



- 關於「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預告修正"(https://www.tipo.gov.tw/tw/cp-85-715869-a92b1-1.html),僅摘錄關於「設計」的部分。

[設計1]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15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與原專利期限同時屆滿。



[設計2]
「發明與設計」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可提出「更正」,但不受理「繳費領證」後至「公告」前的更正申請。



- 關於「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五章優先權」之"預告修正"(https://www.tipo.gov.tw/tw/cp-85-715912-fba4b-1.html)。

TIPO「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五章修正說明表」:https://www.tipo.gov.tw/tw/dl-19933-6dca76ab000b434d9b5cfb565a13d00e.html

[設計3]
設計專利申請案應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一申請僅能包括單一設計範圍。
若有「後申請案」,除了「前」申請案內容(設計)外,還包括了其他「外國申請案」的設計內容,此「後申請案」的設計就不是與「前」申請案為「相同設計」,因此後申請案「不能主張"前申請案"的優先權」。


[設計4]
原本「優先權」的概念是要排除「前後國內外申請案」申請日之間的「先前技術」,因此審查時審查單位應檢驗這個「優先權」是否有效。經修法後,若審查時沒有這樣的先前技術,審查時就先不去檢查優先權是否有效。



[設計5]
當「後申請設計」為組合多個設計內容,但組合後的「整體」與「前申請案」非「同一設計」,不認可其前申請案的優先權。


[設計6]
(說明同上)



因此,前申請案與後申請案為「相同設計」,前申請案才能作為優先權基礎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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