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TRIMBLE INC., INNOVATIVE SOFTWARE ENGINEERING, LLC
被告/交叉上訴人/專利權人:PERDIEMCO LLC
本案為地方法院上訴案,在地方法院為侵權訴訟案,本案上訴人反訴主張其產品(包括子公司產品)並未侵害PerDiemCo專利權。案件上訴後,PerDiemCo改變委任律師為Davidson Berquist Jackson & Gowdey, LLP的律師,Trimble立刻主張不適格。
上訴議題是被告PreDiemCo公司的委任事務所Davidson Berquist Jackson & Gowdey, LLP是否造成「委託人利益衝突(client conflict)」(或說代理人-客戶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而不適格!
原因是,本案原在地院的"被告"委任事務所還同時代理"原告"子公司的其他業務-專利答辯案,原告100%控制這個子公司,使得原告可以主張利益衝突。這個議題還與「管轄權」有關,地院訴訟在加州的訴訟規定是,律師/代理人不得在未告知雙方的情況下代理有直接不利於某一方的案件。
即便母子公司的代理「關係深厚」有差,還有答辯空間,但是一點點「繫屬」關係仍可能在嚴格的法律要求下被認定應「迴避」訴訟,這就是Davidson Berquist Jackson & Gowdey, LLP事務所面對的問題。
這裡稱同時接受雙方委任(concurrent representation)產生的衝突不能因為在聽證前通過轉換客戶來解決,事實上Davidson服務的是Trimble Transportation公司,這是Trimble Inc.的子公司,但這個問題仍不是Davidson之後解除與Trimble Transportation公司委任關係可以解決的。
CAFC問了一個基本問題:Trimble Inc.是不是Davidson事務所的客戶(client)?
這個問題回到目前訴訟方Trimble Inc.與委任Davidson處理專利事務的Trimble Transportation之間的公司隸屬關係(affiliation),是否這個隸屬關係使得代理傷害了客戶與代理人之間的信任關係?
CAFC參考案例Morrison,其中表示若母子公司彼此的「利益一致(unity of interests)」,則視為一體。
因此,CAFC認定Trimble Inc.為Davison事務所的客戶!
那麼,衍生的問題是,何謂「利益一致」?
這裡還是有答案,根據一些前例,表示要看(1)財務相互倚賴的程度(degree of financial interdependence);(2)經營管理層重疊的程度(degree of overlap of operations and management);還有一個評估條件:(3)業務共有的程度(degree of operational commonality),本項與上述第(2)接近,所以應該說有前兩個條件,一個是「錢」,一個是「人」。
然而,這裡所稱「程度」都還是有大小之分,不過,在嚴格的判斷下,公司隸屬程度即便不大,都可能會提供訴訟代理人重要的優勢來對抗其中一方,因此,最好的決定就是Davidson事務所(不論內部員工調動)應該要迴避本訴訟。
根據判決書,Timble母公司與Trimble transportation子公司的隸屬程度不低,根據證人指稱:兩間公司共享VoIP電話系統、線上訓練平台、員工識別系統、電腦網路與人資系統,如此,雙方管理層重疊程度與財務倚賴程度都符合「利益一致」,使得Davidson代理PerDiemCo並不適格!
CAFC同意原告上訴理由,Davidson事務所應"撤銷"代理此上訴案,要求被告PerDiemCo於30日內尋找新的代理人,應於60日提出答辯。
"IT IS ORDERED THAT:
(1) The motion to disqualify is granted. The Davidson firm must withdraw from representation in these appeals. A new principal attorney must enter an appearance for PerDiem within 30 days of the date of this order.
(2) The briefing stay is lifted. PerDiem’s principal and response brief is due within 60 days of this order."
my two cents:
訴訟前要「身家調查」委任律師,包括查驗所委任事務所是否與對方母子公司有各種委任關係。若要更細節探討,需要查驗被告方與其母子公司的控股關係與控制比例,這些都可能是法院判斷是否違反客戶利益的條件。這也表示,即便有母子公司的代理關係,還要看「深入」的關係而定。
本篇關於受到某一方委任的律師不能代理另一方的訴訟案的法律倫理問題,這與「營業秘密」有關,代理人一般很瞭解客戶經營狀況,在美國很多大律師事務所都被大公司"委任",與此很有關係,先與規模大的律師事務所合作(至少一件合作案),將來在訴訟時可能就"豁免"這個事務所代理其競爭對手的案件,這些大事務所也可能各方都代理案件,但也損失代理訴訟案的機會,就看事務所經營策略。
本篇被告訴訟代理人同時代理了原告的「專利答辯」案,讓原告成功地以"小錢"(專利答辯)贏得需要"大錢"的訴訟。
判決文:https://cdn.patentlyo.com/media/2020/01/TrimbleDisqualify.pdf(暫時在CAFC找不到,就用patentlyo檔案)
資料參考: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20/01/disqualifies-litigation-prosecutes.html
https://insight.rpxcorp.com/lit/dcdce-209045-trimble-v-perdiemco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