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設計/新式樣專利(Design Patent)規定在專利法第171條
原文:
35 U.S.C. § 171
“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or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中文可以是:
新式樣專利: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創及裝飾性之設計(新式樣),得依本法之規定及可專利要件取得設計專利
其可涵蓋 外觀(Appearance), 表面配置(Configuration), 與形狀(shape)等
這種專利內容,廢話少說,就用圖示代替文字
舉例來說,美國設計專利D516049
這個案子的說明書內容:
We claim,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a cellular phone, as shown and described.
美國設計專利可涵蓋到立體圖案,就連自由女神像也有設計專利
專利核准於1879年2月18日 (專利號:11023)
但這件案子說明書內容卻是有點冗長
重點是說,這是法國原始設計的紀念雕像,紀念美國獨立建國,這個女神像的體態,包括雙手雙腳的位置與穿著,最後也議及範圍為帶著皇冠的女性雕像,一手舉起火炬,一手拿著板子,穿著有皺折的袍子!
甚至連拍照都可能侵權!!!
我想,台灣的一些神像如果不去申請專利,都會被濫用
可惜,應該都已經失去新穎性了!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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