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 星期三

滅證與不利推論 - In re Ivantis, Inc. (Fed. Cir. 2020)

updated on Dec. 3, 2020 本篇名稱改為「滅證與不利推論」,可能比較準確!

本篇討論訴訟前滅證(電子郵件)的後果 - In re Ivantis, Inc. (Fed. Cir. 2020)

先學一個法律用語"Writ of Mandamus"(本篇源自"On 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 to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 in No. 8:18-cv-00620-JVS-JDE, Judge James V. Selna."),根據"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ndamus"解釋,"Mandamus"意思是"we command",指的是法院對政府、下級法院、公司行號根據某裁定所下的命令。

案件資訊:

上訴人:In re: IVANTIS, INC.

本案起源於地方法院訴訟,Ivantis公司請求法院發出命令("Writ of Mandamus")撤銷地方法院「同意"不利推論指令("adverse inference instruction")」的命令,也就是Ivantis請求上級法院(本案為CAFC)禁止地院發出"不利推論指令"或是要求地院延遲考慮"不利推論指令"的命令,直到訴訟結束。

這個"不利推論指令"("adverse inference instruction")是一種司法判斷,指的是當「不足的證據」時,法院將對訴訟某方提出「不利推論」(編按,如本案,侵權被告消滅證據,使得無法舉證,法院就將被消滅證據列為不利被告的證據)。

故事開始於2018年,Glaukos提出侵權訴訟,宣稱Ivantis的產品「Hydrus Microstent device(一種微型支架)」侵害Glaukos專利權,這個裝置是用來植入眼睛治療青光眼(glaucoma)("https://www.ivantisinc.com/healthcare-professionals/hydrus-procedure/"內有解釋)

案件進入探索程序(discovery),Ivantis通知Glaukos無法提供April 19, 2017年以前的電子郵件!因為Ivantis公司的政策是刪除超過12的月的電子郵件。

Glaukos提出申訴,地院同意,認為Ivantis在2017年時已經獲知此訴訟卻仍消滅證據,認定Glaukos因此遭受不利影響,可能有關仿冒與蓄意侵權的證據被消滅,於是命令陪審團可以假設被銷毀的證據是對Glaukos有利的證據

(重要)關於證據,有個概念是,沒有「足夠的選擇(adequate alternative)」的證據,也就是說,不是提供足夠或有選擇的證據就好,而是要提供「清楚而無可爭辯(clear and indisputable)」的證據,另一講法是,要提供避免被質疑證據不足的證據。

法院提出,Ivantis針對地院審理探索程序提出"mandamus"(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發出的命令)並不恰當,理由是,"上訴"為針對"判決"而糾正其中錯誤(如"不利推論指令"的判斷)的手段,不是針對地院的某一程序(如探索程序)的手段。



(編按,Ivantis在探索程序時就提出上訴是想要避免地院因為證據不足的「不利推論指令」而使得陪審團對其作出超過應賠償的決定。而法院其實也提到一些可能可以介入命令的例外情況,但是是針對新而重要的議題)

CAFC進一步提出,是否被消滅的證據就是剝奪另一方訴訟的資訊,本案評估的條件例如:

(1)發明人之一在2009年通知Ivantis他確認被告產品侵權;

(2)Ivantis發出保留電子郵件的政策與其聘顧訴訟律師在同一年;

(3)Ivantis的CEO傳閱一份2017年產業分析,其中說明Glaukos可能會在2018年提出侵權訴訟;

(4)Ivantis至少在提交訴狀前一個月準備IPR請願。

根據以上幾點評估(編按,司馬昭之心),CAFC判決:拒絕Ivantis要求撤銷地院決定(不利推論指令)的請求。

my two cents:

本篇判決提供很多有關證據的知識,雖僅4頁判決,卻花了很多時間理解(編按,才疏學淺,光判決第一頁就用好久的時間來理解!)。

一些學習:
本篇名為「滅證的後果」,主要是告誡我們不要刻意刪除可能影響訴訟判斷的證據,否則法院有權做出「不利推論」。當然最好不要留下任何資訊,但卻又難保能在探索程序中被挖掘出來。而且,各種行為的「時間點」很重要,如以上幾點法院考量的事項,很多都是時間證據。另外是在生產時累積證明「非蓄意侵權」的證據,相關案例告訴我們:非蓄意侵權的主張由侵權被告提出客觀的不注意證據才成立。(侵權訴訟很多龐雜細節,在此僅討論原則)

- 蓄意侵權的判決 - 有關豁免主張 - In re Seagate Technology, LLC, (Fed. Cir. 2007)案例討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01/in-re-seagate-technology-llc-fed-cir.html
- 前言的影響與蓄意侵權討論 - Georgetown Rail v. Holland (Fed. Cir. 2017)(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8/georgetown-rail-v-holland-fed-cir-2017.html

本案中,地方法院因為證據不足而做出「不利推論指令」,但Ivantis不服而上訴請求上級法院撤銷地院這個決定,但CAFC否決Ivantis的請求,可知,「證據」左右判決,若無法提出完整的證據的一方,將遭受不利推論

一些網路文章指出,特別是公司inhouse人員,要小心留下的證據,以及「不想留下」的證據,特別是來往email/Line/whatsapp/wechat等各種messenger軟體,特別是電子郵件在許多案例中都是關鍵證據。

以上內容參考的資訊: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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