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刊登服務報告。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顯然這是「自然」形成的權利,包括訴訟的權利,無須登記程序。但是,某些行為仍是要「登記」後才能行使權利,如「重製」的「製版權」。
著作權法第79條:(1)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2)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3)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4)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5)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然而,雖然完成著作後不用登記就可以享有著作權,但是當有著作權爭議時,著作時間總是要去證明,因此仍有很多「著作權登記」的需求。
這回,TIPO提供網路刊登服務,相關信息: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1766-a55d3-1.html
方法簡單,只要填寫申請表單並電郵至智慧局電子信箱,智慧局即會代為刊登公告。
申請表格:https://www.tipo.gov.tw/tw/dl-276102-52537f1b7d714351aa6c14d1f601be8d.html
這個措施宗旨是為了:「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細節如下),相關重點:
(1)法源:文創法第 24 條 1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 之 許可 授權及使用報酬 辦法。
(2)這是要服務著作利用人。
(3)著作利用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利用之許可授權」,以取得合法利用此等不明著作之機會。
(4)著作利用人在申請後,經智慧財產局許可並核定使用報酬,提存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著作。
(5)建立讓人更加了解查詢著作財產權人之管道。
(6)依本辦法申請利用之著作需符合下列要件:(一)著作已公開發表且仍在保護期間;(二)著作有「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情形。
(7)申請流程圖:
(8)查詢刊登範例:
(9)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申請書:
my two cents:
著作人也可以自己去找個網路空間、紙本發行來公開著作,產生時間戳記,社群媒體可能都可以,但是找個有公信力、願意出具證明文件的單位也不錯。
網路上可以找到不少「登記著作權」服務的公司行號,例如比較知名(就我所知)的「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https://www.tedr.org.tw/page/about/index.aspx?kind=44)就有提供著作權登記服務:(編按,本篇報導與臺經院無關)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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