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60年前聯邦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s act)判例 - Kerotest Mfg. Co. v. C-O-Two Fire Eqpt. Co. (1952)

本篇補涉及「確認之訴」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 Kerotest Mfg. Co. v. C-O-Two Fire Eqpt. Co., 342 U.S. 180 (1952)

案件資訊:
請願人(petitioner):Kerotest Manufacturing Co.
回應人(respondent):C-O-Two Fire Equipment Co. 
判決日:January 2, 1952

案件緣起美國賓州製造商的客戶在伊利諾伊州被德拉瓦州公司(專利權人)提告專利侵權,之後戰線延長到聯邦上訴法院,被告主張系爭專利無效且侵權不成立的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在地方法院審判中,賓州製造商也列為被告。之後法院判決禁止專利權人繼續在伊利諾伊州的訴訟,但聯邦上訴法院否決,認為綜合各種利害因素,認為在伊利諾伊州訴訟是最好的。

本案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請願。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先表示立場,認為應該讓下級法院(本案指聯邦上訴法院)對「確認之訴」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以能讓法院協調眾多複雜的問題。

更者,最高法院表示不應假設下級法院會允許"弱專利"的擁有人避免專利有效的測試;被判專利侵權的被告(製造商)不能延伸聯邦確認之訴以所賦予的權利選擇解決侵權與有效性紛爭的場域(指最高法院,表示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將確認之訴向上延續到上級法院,應在下級法院中解決)。

最高法院確認聯邦上訴法院的決定,也就是同意聯邦上訴法院否決被告提出的確認之訴的決定

如此,在德拉瓦州的聯邦上訴法院暫時解除對抗原告(本案respondent)的確認之訴,也就是否決被告提起專利無效的主張,但也否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禁制令請求。




(其中3.1.2節討論「確認之訴」,其中論及1934年確認之訴法案通過的動機:"1934年確認之訴法(Declaratory Judgment Act)通過後,涉嫌侵權廠商取得抵制不肖專利權人的法律上手段,尤其是專利權人頻發專利侵權通知函,影響被控侵權廠商市場地位或交易關係,卻又遲遲不肯提出侵權訴訟時,涉嫌侵權廠商可以主動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 DJ Action),請求法院確認原告產品未侵權或被告系爭專利無效,提前終止專利侵權的疑慮、減少可能的市場損害。... ... 法院決定核駁確認之訴與否的重要要件即為案件是否存有任何「實質爭議(Actual Controversy)」,僅有系爭法律關係確實存有實質爭議時,法院才有介入當事人法律關係以解決紛爭之必要,若系爭法律關係並未存有實質爭議,而僅係確認之訴原告為無必要的濫行起訴,則法院即應駁回原告之訴。")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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