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7日 星期二

疫情在蔓延,莫德納在訴訟中的立場被質疑 - Moderna Therapeutics v. Arbutus BioPharma (Fed. Cir. 2021)

本篇討論剛有結果的IPR上訴案例“Moderna Therapeutics v. Arbutus BioPharma (Fed. Cir. 2021)”,看到一個這兩年全球知名鼎鼎大名的被告 - 莫德納(Moderna)。先講的是,此訴訟在covid-19前就開始,專利權人或者還不曉得疫情,而不可避免的是,專利權人將可能見獵心喜,順便也來了解一下疫苗的技術。

案件資訊:
上訴人:MODERNATX, INC., FKA MODERNA THERAPEUTICS, INC.
交叉上訴人/專利權人:ARBUTUS BIOPHARMA CORPORATION, FKA PROTIVA BIOTHERAPEUTICS, INC.
系爭專利:US9,364,435(IPR2018-00739)
判決日:December 1, 2021

本案緣起Moderna基於“可能”被告專利侵權,向PTAB對系爭專利'435提起IPR異議程序,IPR的結果是部分專利範圍無效、部分有效,於是雙方都提起上訴,除新穎性與顯而易見議題外,亦涉及訴訟立場的議題。

系爭專利'435關於一種脂質顆粒(lipid particle),揭示有製作脂質顆粒的方法,穩定脂質顆粒包含核酸(如RNA)形成SNALP,專利關於傳送此SNALP至人體組織細胞的方法。

關於Lipid particle:



1.   A nucleic acid-lipid particle comprising:
(a) a nucleic acid;
(b) a cationic lipid comprising from 50 mol % to 85 mol % of the total lipid present in the particle;
(c) a non-cationic lipid comprising from 13 mol  %  to  49.5  mol  %  of  the  total  lipid  present in the particle; and
(d) a conjugated lipid that inhibits aggregation of particles comprising from 0.5 mol % to 2 mol % of the total lipid pre-sent in the particle.

(從判決文中的一點點理解)RNA(核糖核酸)干擾(RNAi)是一個生物程序,其中對於雙鏈RNA的辨識能力可以導致後錄抑制基因表達(posttranscriptional suppression of gene expression),這個程序通過小小干擾RNA運作,誘發互補鹼基配對降解mRNA(信使核糖核酸),在抑制covid病毒時,需要安全、穩定而有效的傳送系統讓RNAi有效地送到目標組織...過程中條件是很苛刻的,這個傳送系統不能與細胞互動,但卻要與病毒作用以輸送核酸到目標細胞。系爭專利就是指這個過程,細節忽略。

Moderna對系爭專利提起IPR, 理由包括35 U.S.C. § 102(習知有一樣的方程式)/103(先前技術的組合)。PTAB判決部分專利範圍有效、部分無效。雙方針對對自己不利的部分都提起上訴。

CAFC階段:

因為提起IPR不需要特別的立場,但進入上訴階段,專利權人即質疑Moderna根據IPR決定提起上訴的立場(standing ),上訴人應證明(訴訟立場的要件):實際遭受損害、可追溯到被上訴人受到質疑的行為、相關行為可以通過司法判決糾正

當Moderna提起上訴,時間是"November 2019"(編按,根據wikipedia記載,首位前往武漢醫院就診的患者出現在12月12日,與此訴訟的時間點相近),Protiva(專利權人)主張Moderna沒有訴訟立場,主要理由是Moderna沒有遭遇任何損害的事實,也沒有提起任何專利侵權的訴訟,如果有任何立場,就僅因為Moderna使用了系爭專利的技術,事實上Moderna堅稱沒有使用系爭專利技術,因此根據以上理由聲請撤銷訴訟。

反對以上理由,Moderna主張提起上訴的立場是基於目前'435的被授權人(編按,系爭專利授權給Acuitas公司,Moderna再從中獲得授權)將面對4種病毒目標,使其具有實際的財務義務(指他們自己是研發疫苗的公司,若面對將來訴訟或費用,預期有衝擊),因此目前PTAB的決定對他們的財務會有衝擊("current licensee to the ’435 patent for four viral targets . . . with actual monetary obligations . . . that are impacted by the Board’s validity determinations.")。換句話說,Moderna主張有訴訟立場不是目前是否有被告或有任何損害,而是基於將來可能會面對的訴訟與權利金產生的財務衝擊。

Moderna提出案例支持以上說法(以未來侵權訴訟的風險("risk of a future infringement suit")支持訴訟立場),前例如:Samsung Electronics Co. v. Infobridge Pte. Ltd.


特別的是,對於訴訟立場的議題,Moderna主要是基於已經針對一種呼吸道合胞病毒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RSV”))的開發需要的權利金與費用進行預防式的防禦,但證據時間點頗為模糊;然而,隨著開始流行的covid-19,Moderna在2021年開庭時的opening補充新證據:新的事實證據就是已經正在全球肆虐的"COVID-19",而Moderna正是重要的疫苗供應者之一。

當然,後來補充的理由是否支持之前提出訴訟的立場,就是Protiva或是Arbutus的反對理由。

CAFC法官同意Arbutus的主張,因為,即便'435是Moderna唯一取得的授權,Moderna提出專利有效性造成其財務負擔的理由只是推測,更遑論是Moderna還是有從其他來源取得專利授權,本案系爭專利僅是其中之一。

(前例)同樣是Samsung,當年與Apple訴訟中也有訴訟立場的爭議,因為Samsung提出合約證據證明IPR審理的專利有效性會真實影響合約記載的權利金,因此具有訴訟立場;反之,在Apple一方,Apple當年沒有訴訟立場就是因為很多專利同時授權,沒有證據證明專利有效性會影響相關權利。

如此,法官認為Moderna並沒有提出證據顯示一旦系爭專利無效會造成改變,因此判定Moderna沒有訴訟立場。


對於新的事實 - covid-19,法院認為Moderna並沒有"連續"具有訴訟立場,因為不可能判斷Moderna研發Covid-19疫苗已經建立未來侵權的風險,或是會面對侵權訴訟。


CAFC撤銷Moderna上訴。

CAFC還是有針對系爭專利的有效性提出判決,確認PTAB判定系爭專利claims 1-6, 9, 12, 14-15不具新穎性。

my two cents:
因為預期自己會被告、會有侵權的風險,以及會有財務上的衝擊,就主動提起訴訟,如撤銷專利權,這看來很合理,但對於強調訴訟立場的美國而言,卻是每件訴訟第一要釐清的議題。本案給了一些答案。

這樣看來,本案例的特殊性是,Moderna已經預期將來會有病毒肆虐,他們確實已經知悉自己將成為重要的角色,特別是預知mRNA的成功。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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