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6日 星期一

"generic.com"是否是通用名稱? - USPTO v. Booking.Com B.V. (Supreme Court 2020)

United State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USPTO) v. Booking.Com B.V. (Supreme Court 2020)

案件資訊:
本案為美國第四上訴法院上訴案件,其中被告Booking.com,顧名思義,是一個旅遊訂房網站業者,註冊了超夢幻的網域:Booking.com,公司也以此為名申請註冊商標,不過,USPTO駁回申請,認為「booking.com」為通用名稱,不得註冊商標。Booking.com繞道地方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地方法院認為"Booking.com"不是僅有"booking",不認為是通用名稱。到了第四上訴法院,也是與地院一樣的判決。USPTO上訴最高法院。
(booking.com)

Booking.com商標因為訴訟懸宕。


以通用名稱(generic name)無法註冊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這是一個通則,但現在面臨的議題是,"booking"為通用名稱,若加上".com"呢?

最高法院將議題聚焦為「generic.com」是否為"generic"?跳脫僅討論「Booking.com」是否可為註冊商標的上訴議題。

以最高法院的高度提出的意見是:「generic.com」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來說是否為通用名稱,就看這個名稱對消費者而言是否為"通用"。

就本案而言,當消費者不認為「Booking.com」為通用,它就不是通用名稱。

但PTO爭論這是一個「近就本身而言」的規則("nearly per se rule"),也就是認為"booking"本身為通用名稱,加上".com"(常見網域名稱)為"近通用名稱",還是通用。

PTO自己過去的案例表示,通用名稱加上"company, inc. corp."這些代表公司的名稱,還是"通用",因此PTO判定「booking.com」為通用!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這個前提是錯的,因為一次只能有一個實體佔用特定的網域名稱,因此對消費者而言會理解「generic.com」關聯到特定網站。並且也不符商標法(Lanham Act)的原則:一個名稱是否為通用,是要依據消費者對此名稱的認知而定,也就是這個名稱是否在其類別中可以區隔出與其他的差異(識別性)。

"That premise is faulty, for only one entity can occupy a particular Internet domain name at a time, so a “generic.com” term could convey to consumers an association with a particular website."

其實就USPTO的立場,認為若「Booking.com」取得商標保護,可能會給商標權人對相似的名稱(其他人可自由使用的名稱)過度控制(undue control over similar language)。但法院認為USPTO過慮了,仍有一些原則確保即便「Booking.com」獲准註冊商標,也不會讓其擁有人專用「booking」這個字!

最高法院確認上訴法院意見,不認為「Booking.com」為通用名稱。

最高法院判決: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9pdf/19-46_8n59.pdf(備份:https://app.box.com/s/clsr05x803d15u5pz85cfyemqt54nrzo

my two cents:
若有公司或個人如果要很酷地以自己的網域名稱申請商標,還是要小心一點,申請到網域名稱,不代表可以拿到商標權,如果缺一,就有點尷尬。

關於通用名稱不得註冊商標的規定,我國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
第 29 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 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關於「通用名稱」有很多議題,著名商標也可能淪為「通用名詞」而不能註冊商標,從網路找到一篇TIPO的文章「商標通用化的判斷標準」(https://www.tipo.gov.tw/tw/dl-19580-5f923f953dd349c9bdcc1bd74f58edf0.html)。(本篇討論ELLIOTT v. GOOGLE, INC.案例,有空也會了解一下!)

https://etopteam.com/2018/09/24/著名商標不保,只因變成通用名稱/ 討論到過去曾有一些著名商標因為商標權人沒有維護而"淪為"通用名稱,如:強力膠 (super glue)、立可白、修正液(wite-out)、阿斯匹靈(aspirin)、拉鏈zipper、公仔麵等,十分有趣!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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