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歐洲設計無效程序之前,可先參考過去報導:
- 歐洲的設計保護有兩種方式:登記(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與非登記(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歐盟會員國境內公開後3年)類型。可以整體設計或是部份設計提出申請。
RCE與UCD兩者效力不同。RCD可用來對抗相似的設計,即便是在開發新設計時還不曉得有相似設計登記在前。UCD僅能用來排除「蓄意仿製(也就是侵權者已知在前登記的設計)」的侵權設計。
- EUIPO設計筆記 - 從範例來看EUIPO設計涵蓋的樣式(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12/euipo-euipo.html)
關於歐洲設計無效的規定與程序可參考: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web/guest/disputes
歐洲設計(Community design)是登記制(在此不討論非登記設計(這比較像著作權,但是是考慮在產品上的設計)),但如果有爭議,「無效程序」成為實際審查的程序,另外在侵權訴訟中也可以提出無效主張。
無效程序:(1)提交無效理由書(可以用EUIPO網頁生成);(2)將無效理由書傳送給系爭設計的權利人,權利人有兩個月可以回應(可延期);(3)EUIPO根據無效理由與權利人的回應(回應會提供給無效申請人,權利人亦可以不回應)進行審查;(4)如果資訊足夠,EUIPO將做出決定。
無效理由依照CDR(歐洲設計法規)Article 25(1)(b)規範,就是不符Articles 4-9規定就是可以無效註冊設計的理由,其中:
Article 4:有效設計的要件是新穎性(novelty)與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設計應該是運用在產品上;一般用途(非維護、服務或修理工作這類動作)。
Article 5:新穎性。
Article 6:獨特性。
Article 7:揭露內容。
Article 8:以技術功能與設計連接關係描述的設計。
Article 9:違反公眾利益與道德的設計。
無效的證據應該是在系爭設計申請日之前以揭露,前後兩個設計整體上是相同的。
各項規定與文件齊備,EUIPO審查無效理由,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撤銷無效申請案,最終由EUIPO做出決定。
案例討論:
無效案:INVALIDITY No ICD 115 509
無效申請人:LastSwab ApS
無效設計權利人:Yiwu Haochen Arts & Crafts Co., Ltd.
系爭設計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No. 006929865-0001
系爭設計:
根據系爭設計的申請日,無效申請人提出自己更早公開的未註冊設計,證據包括募資階段的網頁公開資料、公開的影音內容、社群媒體等,顯然無效申請人已經在各種媒體上公開自己的設計。系爭設計是一種入耳的棉花棒,而先前公開設計是化妝用棉花棒。
本無效申請案的主要議題是系爭設計是否具有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 pursuant to Article 6 CDR),設計的獨特性先考量「一般使用者的判斷」,系爭設計與先前設計都是化妝用棉棒。
(重要)根據「設計外觀」,考量設計者的自由度(The degree of freedom of the designer),編按,設計者的自由度應該是如同美國判斷設計特徵時會考量的「功能性」外觀與「裝飾性」外觀的比例,如果設計外觀都是功能性外觀,顯然設計者的自由度不高,就不具備獨特性。
當設計者的自由度愈高,應該有比較大的空間設計出與先前設計不同的設計,反之,前後設計的差異可能就不大。本案無效申請人認為,因為設計都是用於耳朵,系爭設計的自由度受限於尺寸,除了尺寸以外,前後設計外觀在功能上無法避免地有一致的外觀,但在兩端「紡錘(spindle)」的吸收海綿的外觀上應有新的形狀與折向,看來系爭設計沒有這樣做,在此設計者自由度的考量下,EUIPO判決系爭設計無效。
外觀比對:
資料參考:
- 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global-guide/designs/2019/article/design-rights-european-union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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