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 星期五

沒有什麼方便比證人的不方便還重要! - In re Microsoft, 23-128 (Fed. Cir. 2023)

關於「審理法院/管轄地移轉(change of venue)」,在我國移轉審理法院的規定中,當事人可以合意決定,或是法院自認沒有管轄權而裁決轉移案件到其他法院。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
1.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2.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3.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刑事訴訟法第10條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2.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這裡討論美國專利案件涉及審理法院移轉的爭議案 - In re Microsoft, 23-128 (Fed. Cir. 2023)

Virtru v. Microsoft  (任何對抗大鯨魚的人都給予尊重)

本案:針對地方法院判決"否決"Microsoft聲請將訴訟案由西德州地方法院(WDTX)轉移到西華盛頓州地方法院(WDWA)的請求,Microsoft向CAFC提起請願(petitions for a writ of mandamus)。

地方法院階段:

故事:Virtru向西德州地方法院對Microsoft提起專利侵權訴訟,Microsoft根據28 U.S.C. § 1404(a)請求移轉審理法院至西華盛頓州地方法院。主要訴求就是因為Microsoft的總部就在WDWA附近,也是被告侵權產品的產生地,而且訴訟雙方與WDTX都沒有關係。

28 U.S.C. § 1404 - Change of venue 
(a)For the convenience of parties and witnesses, in the interest of justice, a district court may transfer any civil action to any other district or division where it might have been brought or to any district or division to which all parties have consented.

編按,先不看為何要移轉審理法院或是侵權發生地等因素,一般可知,移轉法院的理由不外乎是因為地緣關係,微軟總部就在華盛頓州;另一考量是法院屬性,根據過去模糊的印象會認為德州地方法院偏向專利權人,這樣就理解Microsoft為何聲請移轉法院。

Microsoft總部所在地(西雅圖的Redmond)到WDWA開車僅40分鐘不到。

(以下一些瑣碎的資訊可用來理解法院判定是否可移轉審理法院的考量因素)

但是,WDTX否決Microsoft的請求,因為法院認為移轉法院的理由不夠充分,不移轉的好處多了一點,加上認為法院案件擁擠行政上不利於移轉。特別的是,WDTX有發現在WDWA有27位Microsoft員工為潛在證人,但認為這個因素中性,而認為Virtru已知有8位潛在證人在WDTX附近,這是更為方便的情況。(判決文在此註解"but not in")

WDTX知悉Microsoft另外舉出9位非當事人證人(Non-party witnesses)在WDWA,這些人關乎被告侵權產品的相關開發、前案與蓄意侵權的證人,但也被Virtru提出的對應證人相互抵消。

因此,經平衡後,WDTX裁定是Microsoft並未明確證明WDWA是比WDTX更方便(more convenient)的審理法院。

CAFC階段:

上級法院審閱下級法院判決,主要目的之一是審查下級法院是否有明確錯誤與濫用裁量權,而是否轉移審理法院的裁量權是在法院,而裁量的主要依據是看請願人是否證明被轉移地是更方便的地點

"the district court “should” transfer when a movant “demonstrates that the transferee is clearly more convenient”"

就本案來看,就是判斷是否WDWA對潛在證人是更方便的法院!明確地講就是,證人的方便性出庭的成本


根據以上提到雙方認證過的相關證人的所在地,顯然最多人在華盛頓州,即便也有研發團隊在德州,但經查也不算在WDTX(編按,美國很大呀!)。基於要
沒有什麼方便比證人的不方便還重要,因為關乎證人的工作、家庭與社區(編按,美國確實很大呀!),CAFC判定WDTX忽略這些考量因素(並沒有去平衡法院移轉的各種因素)。

CAFC據此認定因為多數證人所在地法院為WDWA,且原告Virtru主張的蓄意侵權也應發生在WDWA管轄範圍。因此,判決同意Microsoft的請願,並要求地院同意移轉法院到WDWA。

結論是:法院的選擇要看證人的方便!

my two cents:
這個議題要上訴CAFC,顯示要挑戰大鯨魚Microsoft並不容易,給予挑戰大鯨魚的小蝦米Virtru(https://www.virtru.com/,Virtru是一間網路空間公司,相較於dropbox的1000件以及box.com的400多件(未去重)來看,Virtru目前查到領證美國專利僅10件,規模應該不大)尊重,根據本次CAFC判決,要到Microsoft主場進行訴訟,面對未來的訴訟,十分不容易。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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