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 星期一

中國2024年1月20日施行新修訂《专利审查指南》(筆記"計算機程序審查規定")

筆記

中國2024年1月20日施行新《专利审查指南》,參考派特恩知識產權公司的內容,再篩選一些如下,而本篇下方提出"計算機程序審查規定"的筆記。

(1)發明、新型與外觀設計都可「延遲審查」。
(2)援引加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如一般知悉的補件)條件:正確優先權、聲明要援引、申請時已具備相關補件、申請日後2個月內可補等,援引涵蓋遺漏文件、錯交文件與缺少的內容等。
(3)優先權恢復與變更為更為寬鬆的日期。
(4)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範圍:國家緊急狀態為公共利益公開、國際展場公開、規定的學術會議公開、認可的國際組織會議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的。
(5)不授權專利客體:遺傳資源、對遺傳信息的分析與利用、診斷方法(但不排除運用計算機方法的診斷方法)等。
(6)判斷創造性的因素:a.優先考慮與發明相同或近似的現有技術;b.優先考慮解決相同問題有關聯的現有技術;c.確定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徵;d.考量是否有相同技術效果;e.對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

(7)計算機程序的適格性:方法、存儲介質與產品,且不要求主張計算機程序的應用領域,換言之,算法本身是"有條件地"具備專利適格性
-AI與大數據算法改進(如提高處理速度、節能、減少數據量等)若與計算機內部結構(處理器、記憶體)有關聯、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等,即具備專利適格性。
-提升運算效率的結構具備專利適格性。
-大數據分析技術(數據挖掘、提供精度等),若關聯內部結構,具備專利適格性。
-要具備專利適格性,技術本身應該是符合自然法則,因此,"不符自然法則"的金融方法(波動涉及人為操作而不具備自然法則)不具備專利適格性。
-若提升用戶體驗的效果是基於技術特徵,為可授權客體。

(8)專利期限補償,關於發明專利的PTA(專利期限補償),以及特別關於藥物相關發明的PTE(專利期限延長),需區分官方產生的合理延遲,以及申請人產生的不合理延遲,PTA與PTE可以合併申請。一案兩請的申請案不適用專利期限補償。

實際內容還請參考:
《专利审查指南》(2023)(局令第78号):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9_189202.html


針對「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一些摘錄內容:


-權利要求僅涉及算法、計算規則,或計算機程序(即程式碼)或其載體中的程序本身、遊戲規則與方法等,屬於智力活動,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若保護的計算機程序的介質涉及「物理特性改進」,為專利保護客體。
-權利要求混合智力活動與技術特徵,整體而言就不算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專利保護客體。
-計算機程序是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且為遵循自然規則的技術手段,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即便是計算機程序本身,若為「按照自然規則」的"工業過程控制程序"、"技術數據處理程序"或是"改善計算機內部性能",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審查指南中提出幾個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的範例,例如,若計算機程序僅涉及數學運算方法(如算圓周率)、數值計算方法(如計算摩擦係數)、規則重新規定與定義(如機器翻譯)等。
-審查指南亦提出幾個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的範例,如:利用計算機程序控制工業程序利用計算機程序實現改進計算機設備內部運行性能通過計算機程序減少運算量(如影像處理)、提供處理速度、提高影像品質等利用計算機程序提高工業程序的精度

(編按,這是重要的改變,不過不曉得專利審查委員可否客觀或是準確地反映在審查意見中,我認為針對計算機程序發明,設定應用領域與解決問題的技術領域仍很重要...待觀察。)

-計算機程序,若沒有解決技術問題,或利用技術手段,或未獲得技術效果,仍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反之,若有解決技術問題、或利用技術手段(如工業程序),或具有技術效果(如改進電腦處理速度),就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審查指南針對計算機程序發明的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撰寫有以下建議:
(1)完整描述計算機程序的構思、技術特徵與達成技術效果的實施方式,包括流程圖。
(2)可簡短摘錄關鍵的計算機程式碼以供參考。
(3)若發明社即硬體結構改變,應提供計算機裝置的硬體結構圖。
(4)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寫成「方法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等
(5)方法權利要求可以寫成"step for(...的步驟)"被視為是功能手段的撰寫方式。


(6)裝置權利要求可以寫成:


(7)常用的"條件式"方法步驟撰寫方式:


(8)方法權利要求,並可寫成「裝置」、「設備」、「系統」、「計算機可讀取存儲介質」或是「計算機程序產品」。


-計算機相關方法專利的全部特徵都是商業規則、數學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若除了商業規則或數學方法外,還包括技術特徵,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因此,專利適格性判斷是以權利要求的整體來看。
-針對AI人工智慧與大數據算法,若與計算機系統內部結構有關聯、有改進內部性能的技術效果,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就實質審查而言,針對計算機程序,若涉及商業規則、計算機內部結構等關聯性,應整體考量新穎性與進步性,包括考慮功能上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關係,以及算法特徵對技術方案的貢獻

(審查指南中有不小篇幅示例與分析可以參考)


部分資料啟發自派特恩-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講義。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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