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Apple v. Samsung 有趣設計比對流程

「科技享樂(joy of tech)」網站針對最近Samsung v. Apple的設計訴訟的爭議,畫出一個有趣的「流程圖」,可參閱:http://www.geekculture.com/joyoftech/joyarchives/1729.html

當美國法院陪審團要對Samsung v. Apple的設計是否抄襲作出判斷時,這個有趣流程提出一個判斷的提示,我補了一些說明,但可能仍無法觸搔到癢處!請參照原網站:Joy of Tech


Ron
資料參考:http://www.geekculture.com/joyoftech/, CultOfMac
其他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blog-post_20.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blog-post_3.html

美國AIA改革法案影響PCT案的發明人簽署規定


美國AIA改革法案影響PCT案的發明人簽署規定

即將實施的美國改革法案在專利申請時對發明人讓渡書(assignment)提出較為寬鬆的規定,可參閱部落格內容: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aia.html。

這個規定也方便國際專利申請案(PCT案)的提出,原因是美國申請案規定發明人為當然的申請人,現行一定要發明人簽署assignment的規定往往產生一些PCT申請人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困擾。

同樣地,對於09/16/2012當日或之後的國際申請案(PCT案),受讓人(assignee)、發明人義務轉讓的人或可以證明專屬擁有的人,即為當然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的申請人(However, for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s filed on or after 16 September 2012, the assignee or other person to whom the inventor is under an obligation to assign the invention, or who otherwise shows sufficient proprietary interest in the matter, may be the applicant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U.S. designation.)。

然而,即便提出美案申請時只要申請人的簽署即可取得申請日,但是美國專利法仍要求提出發明人的宣誓書,只是時間延長甚至到專利獲得核准通知時。對於此改變,PCT在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發明人宣誓書規定應相對美國專利改革法案提出修正,比如以下截圖(預定修正,未定案)所示,顯然已將美國案申請人為發明人的規定刪除:


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oc_details.jsp?doc_id=209422

Ron
資料參考:PCT newsletter

2012年8月21日 星期二

左支右黜的Nokia,當Nokia的手機被丟時


Nokia身為手機的大老,手上的專利成千上萬,但在這幾年的專利訴訟中,仍感覺其左支右黜的態勢,伸展不開,原因多半是因為多數基礎專利成為標準時,對手都可以合理地取得專利授權。加上這十年來,很多專利並非在Nokia手上,手邊的通訊專利對於3G/4G的訴訟沒有太多幫助,更缺少這幾年智慧型手機、觸控技術方面的專利,打起訴訟來格外無力。


可參閱Nokia對HTC, Viewsonic, RIM提告的概述: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5/blog-post_07.html

這項在德國慕尼黑法院的訴訟涉及40件專利案,在一次(Aug. 16, 2012)聽證時(Nokia v. RIM),法院同時處理RIM提出的專利無效與不侵權報告(non-infringement arguments),但在未有明顯可讓專利無效的證據下,很難讓法院程序停止,這自然由法官決定。另外,RIM也同時主張相關的技術已經涵蓋在其他與Nokia的授權合約中。這些問題綜合起來,感覺並不妙,被判侵權的可能性很高。在往後幾個月內,法院會不斷地舉行聽證。

另外,在美國的法庭中,Google作為Android的來源,相關合作夥伴被告時,多少也會協助,比如Google就直接介入Nokia與hTC的專利訴訟中,但僅為參加人(intervenor),而非被告(respondent)。對於作業系統的原始供應者,在此訴訟中的影響即涉及其中軟體的技術,或許因為Motorola與Nokia已經有交叉授權的協議,此訴訟中欲排除的侵權物係僅針對安裝於hTC手機中Android作業系統上的各種小工具(gadgets),對此,Google的協助即在提供對應的軟體程式碼供分析,以利hTC在軟體程式訴訟上不侵權的判斷。

全世界被扔得最遠的手機


Ron
資料參考:Engadget, FOSS Patents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這個在"設計"上的有趣爭議

縱有許多通訊技術的專利在互告中,但就比較有趣的議題來看,誰設計"那個"圖形化的按鈕使用者介面反而是比較惹人注意的!

蘋果的iPhone與iOS作業系統之所以成功,完全是因為操作介面的簡化與容易理解的圖形化介面。根據實驗,小朋友都知道如何「滑動解鎖」、「找到按鈕」、「按下去」而找到可愛的遊戲,即便該「按鈕」身藏在某某框框的目錄下,還是十分容易記住而進入。

Samsung與Apple最近有趣的爭議就在這個圖形使用者介面到底是誰copy誰的?

可先參閱: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blog-post_3.html


根據三星提供給法院的文件,早在2006年,三星即開發了如下圖的使用者介面,其中載有「多個陣列安排的方形且帶而圓角的」按鈕,這個初步印象就如同使用於iPhone/iPad的使用者介面上的陣列安排的圖形化按鈕(icon)。
這個訴訟的發球權在蘋果公司,蘋果先於District Court in San Jose對三星提出相關告訴。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到類似的產品與類似的操作經驗,這無疑影響了大眾,甚至是法官的觀感,還好,法院至少是會看證據的。

三星於是提供上百頁的答辯書,其中圖文並茂地展示了各式各樣的設計圖形,就是要證明三星早在iPhone問世以前就有類似的開發成果,並且為了證明蘋果並不擁有這些圖形化的設計佈局,如企業產品的trade dress,三星仍需提出一些在前的公開資料,如下圖展示的HP個人數位助理,其中包括有稱為launch tile的陣列型式的觸控按鈕。


但特別的是,蘋果公司或許並未擁有這些使用者介面的權利,但是蘋果要告訴大家的(陪審團)是,使用格狀的按鈕或許並非侵害蘋果的權利,而是每一個具有「圓角」的方塊與各圖案的風格(icon styles),比如打電話的綠底白色電話的按鈕(左圖),這些微的差異建立整體trade dress的設計概念。我認為,這個爭辯方向確實高超,也讓對手難以招架。
三星Galaxy S3:
各種icons的比對:

這個爭議讓其他所有在爭辯無線通訊、天線、電子郵件、圖形處理等專利訴訟相形失色!

Ron
資料參考: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2/08/samsungs-argument-that-it-didnt-copy-the-iphone-and-ipad-in-pictures/
http://eetimes.com


2012年8月18日 星期六

AIA提出較寬容的宣誓書簽署辦法


即將於9.16.2012施行的美國專利改革法案(AIA)針對發明人的宣誓書(oath or declaration)的要求提出更有彈性的規定。

現行的規定是在專利提出申請時,需要提出發明人的宣誓書,主要是宣誓該專利內容就是自己的發明,如果只有一個發明人,就是自己一個人的發明。但是現行規定中,如果申請人無法取得發明人的認可與簽名,因為當然申請人是發明人本人,若不能提出簽名,則非發明人的申請人難以提出專利申請,要不然就要證明已盡通知的努力,甚至提出petition說明為何拿不到發明人簽名等,可參閱部落格文章:http://enpan.blogspot.tw/2009/01/blog-post_19.html。

即將實施的規定"inventor oath or declaration provision"減輕了要求發明人提出宣誓書的要求,包括降低資訊要求,以及延長提出的期限。其中重要的是,允許發明人已經讓與、或義務讓與、或提出足夠獨占利益的證明的對象(通常是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並簡化要求的宣誓書文件、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以替代文件取代。延長提交的期限甚至到專利核准,於專利權轉讓(assignment)書中包括宣誓聲明。

宣誓書並無特定格式,但因為法條的規定,因此內容大同小異,也甚至有夾雜非英文的語文,這確實是個保險的作法,要不然發明人一旦要簽署任何文件,又看不懂內容,可能產生不少的問題。





Ron

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Google歐洲專利服務與前案搜尋功能

Google EU Patent Search
熟悉專利工作的人常用的Google Patents已經加入歐洲專利搜尋服務,除了好用的使用介面外,由於歐洲多語系的特色,Google Patents提供至少英文、法文與德文的翻譯服務,並且檢索時,若以英文檢索,則仍會以其翻譯檢索不是英文的專利文件,增加檢索之可信度。

歐洲專利檢索似乎沒有一個專頁,目前我只知道可以逐頁來看(有新的資訊,會隨時更新):
如:http://www.google.com/patents/EP2096800A1



Google Patent Prior Art Finder
這也是十分好用的專利檢索工具,原本使用在美國專利上,現在也可應用在歐洲專利檢索
一般用法可從一件專利開始找起,這個prior art finder會先從此專利找到關鍵字,並形成左邊欄位的選項,使用者可以自行選擇要繼續搜尋的關鍵字,或是自行填入,搜尋的對象包括論文、專利、網頁等。



也可以對全部網頁內的專利資訊進行檢索,這樣讓檢索結果能更全面:

這是在http://googleresearch.blogspot.tw的說明圖示:

updated on Aug. 17, 2012,此例列舉非常輕易地得到與特定專利相關的各種文獻,包括期刊、書籍、網頁內容等


Ron

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Intended use"核駁理由如何答辯?

先可參考部落格文章:
預期的用途:
http://enpan.blogspot.tw/2011/01/intended-use.html
"Intended Use"難以核准專利:
http://enpan.blogspot.tw/2009/12/intended-use.html
MPEP 2106 II C 筆記: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mpep-2106-ii-c.html

如果要問,"Intended use"(預定用途)核駁理由如何答辯?

第一個問題會回到「遇到怎樣的先前技術」?
原因是,這類的核駁理由(可參考MPEP 2106)多半是根據檢索得出的先前技術所作出的,審查委員並不會空口說白話!理由包括根據前案技術,該專利請求項所載的技術為預定用途或功效。


第二個問題是「功能性」的描述在已經有先前技術的前提下,變得容易被判斷為「預定用途」?
在此例中,權利範圍涉及透過行動電話本身的簡訊功能產生的技術特點,但由於技術手段皆利用手機本身已具備的功能,因此權利範圍所界定的技術被認為僅為「功能性語言(functional language)」,與/或被認定為「預定用途(intended use)」,更基於發明所遇到的先前技術,認為沒有產生差異。由於此例中權利範圍也描述了一些判斷式,因此引用MPEP 2106 IIC段所述,權利範圍界定的選項並未執行任何步驟,或是限定(updated on July 6, 2018)到特定結構,被認為是預定用途。

我認為,在引用習知技術核駁另一個發明的技術特徵時,應以「整體」技術作為考量,而非單一技術元件,因為這樣容易變成習知技術的簡單組合,因此此類欲克服「預定用途」的「主觀」的核駁時,仍應針對習知技術進行差異比對,並能適當限縮範圍以強化差異。

第三個問題是「缺乏結構特徵」的權利範圍可能導致「預定用途」的判斷?
在審查委員審理專利時,若遇到wherein, whereby或是類似的功能描述,常會因為這類描述缺乏結構特徵而認為沒有專利價值/權重(patent weight),可能在某些審查委員的主觀意識下不在專利性的考量內,因此為克服此類核駁理由,可以考慮補入結構特徵,避免僅使用功能性用語描述專利特徵。(US Examiners will not cite any prior art against an “intended use” limitation since they are simply ignoring it (it has no patentable weight), thanks to Dr. Ken Muncy, MG-IP)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