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明年小改

歐洲專利明年修法(coming into force on 1st April 2010)
資料來源:Dr. M. Engelhard and M. Muschke

歐洲專利局行政事務會議決定,201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以下主要措施:
  1. 現行的EPO規定是,在正式實質審查前,會提出一份檢索報告(search report),然而,申請人可不予回應,而待實質審查結果出爐後再回應;

    現階段,雖然申請人可不回應檢索報告,但一般代理人都建議回應,不一定可避免審查核駁,並縮短審查時間(提出實審後),若不回應,正式審查意見往往會複製檢索報告中的前案檢索結果
    此次修法規定,EPO將會於提出檢索報告同時提出意見,申請人有義務要回應此檢索報告
  2. 針對「主動」提出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的期限,規定申請人應於EPO做出第一次「溝通(communication,如第一次審查報告或是檢索報告)」後24個月內提出。若申請人有提出一系列相關的申請案(一件母案與多件分割案),則此期限適用於此系列所有的申請案,不會因為有後申請案而「延長」期限

其他細節規定:

  1. 有關上述「回應檢索報告」的規定中,若為「直接」申請EPO的申請案,檢索報告的回應應於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
  2. 若檢索報告於4/1/2010當日或之後發出,申請人即有義務回應
  3. 針對PCT申請案,若EPO並非該案的國際檢索局(International Search Authority, ISA),EPO將會於該案進入EPO階段並給申請人修改機會後,提出補充檢索報告(supplementary search report)。於提出補充檢索報告後,EPO會於一個月內提出要求申請人進行進一步的程序,包括於一定期限內回應此檢索報告
  4. 上述所謂「進一步的程序(further processing)」可能為一些補正措施
  5. 同樣,若上述「補充檢索報告」於4/1/2009當日或之後發出,申請人有義務回應
  6. 若EPO為PCT申請案的國際檢索局,EPO將會發給申請人限期(一個月)回應檢索意見
  7. 要求一個月內回應檢索意見,適用於EPO同時為PCT的國際檢索局(ISA)與國際初步審查局(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Authority, IPEA);若EPO僅為ISA而並非IPEA,則不會要求一個月內回應

針對4/1/2010當日或之後所提出檢索報告,其中要求的檢索範圍:

  1. EPO日後的檢索報告,僅會根據一組獨立請求項分類,並提出相對的檢索結果
  2. 相對地,EPO亦僅會要求申請人針對該組獨立項的檢索報告提出回應
  3. 若該申請案有不只一組獨立項,EPO會要求限制在一概括性的範圍中(general one claim category)
  4. 若有不符EPC規定的申請案,EPO將會限期(2個月)說明,包括「商業方法」或是其他不明確的範圍,否則不予檢索或審查

針對分割案:

  1. 申請人應於EPO做出第一次溝通(檢索報告)後24個月內提出主動分割案
  2. 針對不符「單一性」的申請案,申請人應於EPO提出核駁後24個月內提出分割案(被動分割)
  3. 針對過渡時期的分割案,若在4/1/2010已超過期限,仍可在4/1/2010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4. 或該案在4/1/2010時仍為pending,則應在不超過6個月內提出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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