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韓國無效制度

韓國無效制度
資料參考:NEIT、KIPO

有關韓國專利的法律程序:
當申請人收到韓國專利局的申請案最終核駁通知,或是有人欲「無效」韓國專利(同樣包括新型、商標、設計專利),包括對修正提出異議、撤銷商標等,可提出複審程序!

專利局此時將指派三位IPT(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的評審委員進行審理

審理內容包括形式審查(formality),如果是無效案,將此訴訟請求轉給專利權人,若是專利侵害案,則轉給侵權被告,由對方提出回應,若有回應,則再轉給原告

Inter parte Case
此時,評審委員針對兩造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並做出決定。若兩造有不服決定的,可於30日內在專利法庭(patent court)提出上訴(Appeal),同理,若再不服專利法庭的決定,則可在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出上訴(14天內)

下圖由KIPO所截下的流程圖(Inter Parte Cases)
可知,形式符合要求還頗重要,有修正機會,且在此複審制度下,兩造皆有機會表達意見



Ex Parte Case
以下圖來看,在此單方面的複審程序中,審理的決定並不會交由被告回覆意見,而由IPT指派法官後,即進行審理,並做出決定。期間,專利權人可提出修正,修正範圍包括(1)限縮範圍;(2)校正錯誤;(3)釐清不明確的內容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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