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修法前,申請人僅能於特定期限內提出「分割申請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如收到先前核駁(preliminary rejection)後,或是提出訴願後30日內,所以不太可能在核駁後、訴願前提出分割案。
下圖顯示可提出分割案的時間有,對先前核駁回應前可提出分割案;提出訴願後,並到先前再審查之間可提出分割案;訴願後維持原判(再審核駁)之後,亦可提出分割案:
修法之後,也就是2009年7月1日之後,在收到核駁決定,並請求再審查前,可提出分割案;另外,收到「再審查」(新法)最終核駁後,提出訴願前,可提出分割案!
在新修法中,有個特色,也就是收到核駁決定,或是最終核駁後,如果有任何可核准的範圍,可針對可核准範圍提出分割案,以利獲准專利,其餘被核駁範圍則可繼續答辯或修正。
資料參考:Kim, Hong & Assoicates
Ron
(以上有些名詞,應注意意義,可能定義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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