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申請案進入USPTO時,先前置檢查申請文件、發明人資料、宣誓書原本等形式審理,之後將依據各申請案的技術類別分配案子給各技術單位與審查委員,派案根據USPTO的分案結構,每個審查委員將分配有一個獨特的領域,就USPTO組織來看,可能有些審查委員是一直在一個領域中磨練,因此可以有效找到前案與做出審查意見,根據代理人的講法,有些審查委員就是放一疊基礎前案在身邊,每當與到相關的申請案,就可以馬上挑出引證前案。
組織架構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1/uspto-organization.html
2010年USPTO的審查委員分佈如下,專利審查員就有6225名
有些申請人就會想,如果一直跟同一個審查委員坳下去(通常具名的為primary examiner,有些真正審查的為較資淺的審查員),在相同的issue怎麼講也不通,是否可以換個審查委員看看?但是就審查指南的規範(MPEM 903.08(e)),在同一個condition下不能換審查委員,除非...審查委員離職或是一些不尋常的情況。另外的情況是訴願階段可以透過資深審查委員提出不同的意見。
程序上,有些情況可能可以與不同的審查委員對話,比如提出分割案、CIP案等,都有可能因為技術類別改變迴避掉原本的審查委員!
嘗試去看看審查委員是否在一些後續案中有變動,目前的結論是,因為有些程序是重新要進入新的派案程序,或許有可能可以分配到不同的審查委員,比如CA、CIP、分割案等。
範例一:
此例中,後案為前案的CIP案,前案美國分類是600/407,後案美國分類是707/741,則由不同的審查委員執行審查!CIP案是非常可能分類到不同的技術類別,所以可能造成此結果
範例二:
以下兩案為分割案的關係,前後兩案都屬於同一技術分類438/109,都為同一個審查委員審理
範例三:
如12/777,446與11/747,188互為CA案,同屬同一分類714/052,由同一審查委員審理
範例四:
以下幾個案子互為一個家族(不只以下列舉的三件),有分割案、CA案,單純從審查委員的名字來看,不論是分割案或是CA案,只要被歸類為主類別一樣的前後申請案則為同一個審查委員,主類別不同,則會換審查委員
以上僅供參考!
Ron
資料參考:USPTO, MP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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