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問題嗎?對美國計算獨立項超項費用(3項以內不會多收錢),這就是個問題!
自己歸納了一些獨立項數目的算法:
- 沒有依附其他項次的稱為獨立項
- 引用式獨立項(如:http://enpan.blogspot.tw/2008/08/blog-post.html)即便是一種獨立項的形式,但對於美國專利計算獨立項數目時,並不算
- 獨立項的判斷不是看該項首字是"A"或"An",而是看是否有依附其他項次的依附關係
- 權利範圍寫作時,即便用"The"開始,但如果並未依附其他權項,仍是獨立項
- 權利範圍中,若有兩個以上的專利標的,但是如果後項依附前項,項次在後者不會被算是獨立項
案例一:這件案子申請時提出的專利標的分別用兩個"獨立項"界定,但計算獨立項數目時,僅算1項(即便申請之後還有次修正,也是這樣算):
案例二:上述案例一的案子經過答辯新增兩的獨立項後,最後計算獨立項為3項,仍然排除其中一個依附式寫法的獨立項:
案例三:此件經答辯後,產生3+1個獨立項,其中3項被算為獨立項的範圍分別界定「computerized system」、「method」與「computer-readable medium」三個獨立項,另有一個以引用式獨立項界定範圍的「apparatus」,佈局算是十分完整,其中apparatus並未算為一個獨立項:
最後還是算3個獨立項,未有獨立項超項費:
Ron
1 則留言:
原來引用式獨立項不算在計費數目的項次裡,以後都沒注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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