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設計與商標的差異各國接近,設計專利有一定約10年20年不等的年限,而商標在實際實施的需要下可以永久保留。設計專利可以排除任何人在各種物品上採用了如設計專利有一定程度近似或造成混淆的設計,主要是針對工業設計,申請時設計應保有新穎性、進步性(獨創,與前案可區隔);而商標則為應用在物品、服務上而具有識別效果的標誌(包括影像、聲音、氣味),主張範圍依照申請商標的類別而定,並不要求新穎性,而是先使用的權利。
中國外觀設計的定義:對產品或物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等元素結合後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設計。
中國商標法所指的註冊商標是具有顯著特徵而便於識別。
中華民國(台灣)設計專利的定義: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第121條)。
中華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標法第18條)。
美國設計專利: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5 U.S.C. 171)
美國商標:(15 U.S.C. 1051)
蘋果不少是同時申請了商標與設計專利,比如Siri的圖式有設計專利也有商標:
如果是建築物,有設計專利,但裡面蘋果商店(apple store)的設計則更有註冊商標:

Ron
資料參考:Cult of Mac, uspto, bitla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