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CIP(部份延續案)

筆記

CIP(部份延續案)

CIP是操作美國專利的特別程序,幾乎沒有國家有類似可以在專利申請後加入新事物(new matter)的程序;若說到類似的,頂多是各國的國內優先權有類似的作法,不過國內優先權應在母案申請後一年內提出,而且母案會消滅。

不過採用CIP提出申請時,雖為特定先前申請案的延續案,不過卻可能無法繼承(inherit)母案的優先申請日的優惠,這要看CIP案提出時權利範圍是否"全部"揭示於母案中,如果權利範圍之全部或是部份為CIP案提出時新增的事物(new matter),無法享受先前母案的申請日優惠。

因此,當主張CIP案所界定專利範圍的專利權時,可能要考慮是否有繼承到告早前母案的申請日,這有關於專利主張侵權對象的侵權時間,時間這個因素考量也關於捍衛專利權時對手提出的先前技術的完成時間。

就先前引證案而言,可參考資料如MPEP2133.01規範CIP申請案的核駁(Rejections of Continuation-In-Part (CIP) Applications)

When applicant files a continuation-in-part whose claims are not supported by the parent application,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is the filing date of the child CIP. Any prior art disclosing the invention or an obvious variant thereof having a critical reference date more than 1 year prior to the filing date of the child will bar the issuance of a patent under 35 U.S.C. 102(b).

就是當CIP案的專利範圍所載技術並不被母案所支撐,有效申請日即為CIP案的申請日,而先前技藝若早於此CIP案申請日前1年以上,則可以阻礙專利獲准。

值得注意的:
(1) 當申請人先前於美國提出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之後正式案如果加入了臨時案並未揭露的技術內容,則不能稱為CIP延續案。
(2) 除非母案的申請日有意義,比如要藉此排除一些前案干擾,其實沒有必要提出CIP案,也就是CIP案不見得可以如美國專利法第120條規定繼承母案申請日的好處(參考MPEP 201.08)。
[新增]
(3) 一件CIP案至少有兩個可能的優先權日,一個是已經揭示於母案的專利內容,另一為新增的部份。
(4) 根據一件CIP案,仍可繼續提出新的CIP案,這個新的CIP案則可能有三個主張先前申請日優惠的日子,兩個為先前CIP案,第三個為此新CIP案新增的部份。
(5) 一個CIP案也可能有多個母案。
(6) 申請人常利用CIP補足原母案無法克服引證核駁案的方案之一。


提出CIP案的條件有:
(1) 至少與母案有一個發明人是相同的;
(2) 於先前申請案程序終結(如拋棄或領證)前提出;
(3) CIP案須註明引用之先前母案資料(cross reference)。

Ron
一篇不錯的文章供參考:
http://techroadmap.com/ipdirections/2008/04/22/cip-claims-have-various-priority-dates/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