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問題)這裡提到幾個可能會發出限制選擇的理由(Election/Restrictions Requirement)
這個例子顯示審查委員認為整個專利範圍有兩個發明,即發出限制(Restriction)要求(此例類別可能有誤):
接著,OA中審查委員會解釋為何作出這個限制選擇,相較於其他核駁理由,理由稍微複雜。比如以下案例,審查委原認為作出這次限制選擇為適當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權利範圍界定了獨立而可區隔的兩個以上的發明,而致使了審查委員必須作出較大的檢索範圍與審查負擔。這段話用了一個負面的表示,如果因為以下一或多個理由而"沒"作出限制選擇(restriction requirement),則可能造成嚴重的所負擔:
(a) 這些發明分屬不同類別而為各自分開的地位;
(b) 這些發明因為被認為是相異的專利標的而為各自分別的地位;
(c) 這些發明因為分屬不同的技術類別而需要不同的檢索領域;
(d) 適用於其中之一發明的前案並非能適用其他發明;
(e) 這些發明似引起了幾個不同的101, 102,1st Para.等非先前技術議題。
可同時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08/07/restrictionelection-in-us-patent.html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