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當專利圖式中有彩色時

筆記

當專利圖式需要彩色時,在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中,似乎認為發明/新型專利不會用到彩色圖,所以沒有任何規範。但在設計專利(設計專利係保護具視覺效果之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則有一小段:

3.2.2 設計有主張色彩
申請專利之設計有主張色彩者,圖式應具體呈現其色彩。由於解釋
申請專利之設計係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為準,因此若設計有主張色

彩者,圖式必須能具體且明確呈現其所要主張之色彩,以利於製作
專利公報後能清晰呈現申請專利之設計,並作為日後實施設計專利
權之依據。另申請人亦得於設計說明敘明所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
號或檢附色卡,以輔助明確呈現其所要主張之色彩。


相關彩色圖式,美國專利的規範(CFR §1.84 Standards for drawings)如下:
CFR1.84中的規定設定有兩種(實用發明、設計專利)可以被接受的圖式的類別:
(1)黑白圖
(2)彩色圖

其實只有少數需求一定要用彩色表示,但如果一定要用彩色表示,則會要求圖案的品質(解析度、大小),讓之後重製專利文件用黑白圖案時,仍能呈現足夠清晰的圖案。此段特別提到,PCT案採用電子送件不准使用彩色圖,但如果有必要需要聲明其必要性,或許彩色圖可被接受。

提交美國案時,如果送彩色圖需要多一點費用、彩色副本,說明書也應補入相關說明:
The patent or application file contains at least one drawing executed in color. Copies of this patent or patent application publication with color drawing(s) will be provided by the Office upon request and payment of the necessary fee.

多數採用這段聲明的為設計專利:


但也有發明專利使用這段話: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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