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若優先權基礎案享有衍生之權利

筆記

根據中華民國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五章「優先權」的規定,享有母案較早申請日之利益的後申請案為「衍生」的申請案。

美國部份延續案(CIP,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稱為「部份連續申請案」)就是個典型享有母案較早申請日的衍生權利的申請案之一,CIP是個立意良好而且讓發明保護更完善的措施,在美國本土來看,審查時可以排除母案等的公開前案;不過,若有外國申請案(如台灣案)以此部份延續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提出一新的專利申請案,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況與問題:
  1. 該「部份延續案」非為「第一申請案」,也就是因為部份延續案在美國享有母案的較早申請日,智慧局將會要求申請人提出該「部份延續案」之母案的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藉此判斷外國申請案(後申請案,如台灣案)主張的專利範圍是否已經揭露於母案內容,若是,則不能主張該「部份延續案」為後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
    (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僅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而未揭露於其母案,該優先權基礎案為「第一次申請」)
  2. 後申請案(外國案,如台灣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之全部或部份已揭示於該部份延續案之母案中,母案才是第一次申請案,僅能以母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不過,母案之申請日仍應在後申請案提出時的前一年內才能主張優先權
  3. 因此,後申請案可能同時主張該部份延續案與該母案的複數優先權
    (中華民國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五章:
    母案所揭露之發明為「第一次申請」,部分連續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中已揭露於母案之部分並非「第一次申請」;但新增而未揭露於母案之部分,則為「第一次申請」。後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時,其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已揭露於該母案者,必須以該母案為
    基礎案;而其他僅揭露於部分連續申請案之發明,則必須以該部分連續申請案為基礎案。

  4. 若後申請案允許主張該部份延續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表示後申請專利範圍並未揭露於該部份延續案的母案內容,此時,母案或是其他相關介於該母案與其他相關家族(CA, CIP, DIV)的其他前案內容可能成為核駁後申請案的先前技術。
    (係因該部份延續案與母案應有一定程度的重複性,因此自然可能成為有效的前案)
  5. 先前技術應考慮母案,比如下圖(審查基準提供)例子,後申請案申請日為92.1.1,顯然距離母案(P1)已經超出一年,僅能主張CIP案(P2)中A+B+C的部份為優先權基礎案,因此已經揭示於母案的技術A+B的公知文獻(如母案之公開)即便在CIP案之後公開,仍可為後申請案請求項1的引證前案

  6. 後申請案有效主張CIP案(P2)為優先權基礎案,因此,前述公開於CIP案與後申請案之間的公開文獻(A+B)不得成為後申請案請求項2的引證前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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