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韓國專利法第52條規範分割申請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
專利分割申請案的概念各國差不多,因為一發明一專利的機制,使得一件專利說明書內若記載了兩個或以上的發明(多半是因為權利範圍的差異,或不同的專利標的物),都應該以分割申請案分案處理。
對於韓國專利,提出分割申請案的時機可參閱以下連結,提出時間點都是在專利懸宕時(pending),包括:
(1) 申請後,官方意見前;
(2) 最終核駁後30天內;
(3) 最終核駁後提出再審(reexamination),若再審核駁,30日內可提分割案,母案提出訴願的期限也是核駁後30日內;
若申請人於最終核駁後選擇提出再審程序(reexamination),此時可以提出修正,不過這時的修正幅度不能超出原權利範圍所界定的內容,僅能包括澄清不清楚的地方與限縮權利範圍。若此時母案中具有某些特徵是可以獲准專利,或是有並未主張於原權利範圍中的技術特徵,可以提出對應的分割申請案,原母案可繼續答辯或進入訴願,分割申請案此時就提出一個很有彈性的方案。
韓國專利分割申請案提出的時機:http://enpan.blogspot.tw/2009/07/blog-post_1715.html
韓國專利分割申請案適用於終駁之後:http://enpan.blogspot.tw/2012/07/blog-post_30.html
Ron
資料參考:KIPO, Y.P.Lee,Mock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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