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設計專利分割案佈局討論

設計專利分割案佈局討論

蘋果公司在設計專利的著墨確實可以引以為學習的對象,包括設計專利母案涵蓋了一個產品的多種設計態樣,當遇到限制選擇(應該是預期的)時,即以分割案進行後續佈局,再以延續案(CA)作權利範圍擴張的規劃,對一個需要完整設計佈局(概念可以延伸到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而言,應值得參考與學習。


此例D596616(29/324132)為蘋果公司於2009年7月取得的美國設計專利,取得專利的過程包括美國專利局審查後提出限制要求,認為圖示中有三個可區隔的設計,包括:Group I(Figs. 1-8), Group II(Figs. 9-16), Group III(Figs. 17-22)。

母案的圖式涵蓋一個耳機的多個部位:


從這母案共有22張圖式來看,蘋果公司早就對此耳機進行後續的佈局,應該已經知道會以分割案延續母案的範圍。經選擇後,母案續審為Group I,並獲准為D596616,獲准的範圍即Figs. 1-8耳機主體的部份。

D596616


接著至少延續了有7件後續案,包括分割案與CA延續案,其中一分支產生了五件延續案,也都陸續獲准專利:
29/336808(D618210)文中記載其為母案29/324132的分割案:

權利範圍如圖式,為母案的Group III所繪製的耳機置入耳朵中耳塞的部份:

29/362081(D639279)顯然是母案D596616的Group II,不過在說明書中僅記載為29/336808的延續案(CA),圖示如下:



上述三件後續案似乎都已經涵蓋了母案所揭露的所有圖示範圍, 不過,案子仍有延續,如:
29/391833(D653236)透過CA案以「部份設計」的方式擴張了權利範圍,圖示範圍中設有不列入保護範圍的虛線部份,與列入主張的實線部份主張範圍僅在於連接耳塞部份的喇叭口震膜部份

29/410849(D662495)
29/391833的再一延續案,也是利用部份專利的方式界定出耳機連接電線部份的結構:

29/425328(D675194)29/410849的延續案,圖示顯示範圍主張置入耳朵的耳塞部份設計專利:




另有分支的設計,其中一件如29/336806(D618209),圖示為耳塞部份,頗為玩味:


結論:想要copy蘋果產品設計的人要小心一點!即便是僅是想模仿某一部份,而且設計專利沒有早期公開,並不會提早知道蘋果的佈局,因此可能被涵蓋在將要核准的範圍也說不定!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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