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分割案佈局討論
蘋果公司在設計專利的著墨確實可以引以為學習的對象,包括設計專利母案涵蓋了一個產品的多種設計態樣,當遇到限制選擇(應該是預期的)時,即以分割案進行後續佈局,再以延續案(CA)作權利範圍擴張的規劃,對一個需要完整設計佈局(概念可以延伸到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而言,應值得參考與學習。
此例D596616(29/324132)為蘋果公司於2009年7月取得的美國設計專利,取得專利的過程包括美國專利局審查後提出限制要求,認為圖示中有三個可區隔的設計,包括:Group I(Figs. 1-8), Group II(Figs. 9-16), Group III(Figs. 17-22)。
母案的圖式涵蓋一個耳機的多個部位:
從這母案共有22張圖式來看,蘋果公司早就對此耳機進行後續的佈局,應該已經知道會以分割案延續母案的範圍。經選擇後,母案續審為Group I,並獲准為D596616,獲准的範圍即Figs. 1-8耳機主體的部份。
D596616
接著至少延續了有7件後續案,包括分割案與CA延續案,其中一分支產生了五件延續案,也都陸續獲准專利:
29/336808(D618210)文中記載其為母案29/324132的分割案:
權利範圍如圖式,為母案的Group III所繪製的耳機置入耳朵中耳塞的部份:
29/362081(D639279)顯然是母案D596616的Group II,不過在說明書中僅記載為29/336808的延續案(CA),圖示如下:
上述三件後續案似乎都已經涵蓋了母案所揭露的所有圖示範圍, 不過,案子仍有延續,如:
29/391833(D653236)透過CA案以「部份設計」的方式擴張了權利範圍,圖示範圍中設有不列入保護範圍的虛線部份,與列入主張的實線部份,主張範圍僅在於連接耳塞部份的喇叭口震膜部份:
29/410849(D662495)為29/391833的再一延續案,也是利用部份專利的方式界定出耳機連接電線部份的結構:
29/425328(D675194)為29/410849的延續案,圖示顯示範圍主張置入耳朵的耳塞部份設計專利:
另有分支的設計,其中一件如29/336806(D618209),圖示為耳塞部份,頗為玩味:
結論:想要copy蘋果產品設計的人要小心一點!即便是僅是想模仿某一部份,而且設計專利沒有早期公開,並不會提早知道蘋果的佈局,因此可能被涵蓋在將要核准的範圍也說不定!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