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日 星期五

性產業的智慧財產(台灣)

性產業相關智慧財產一般看來主要是「著作權」,從性產業的產品屬性可看出,如「書籍」、「光碟片」等,其他的話,也是一種製造業與服務業,因此也有「商標權」議題。

搜尋到大葉大學章忠信教授的文章(http://mgt.dyu.edu.tw/ipr/ALU.php?id=35)中得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案件關於「意圖銷售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簡單來說,就是有人盜賣A片,不過,最高法院認定「色情光碟片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著作"」,自然是因為「色情光碟片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無助於國家社會發展,也與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相違」,也就使得盜賣這類「猥褻之色情光碟片」並不違法!(但這有其時代背景因素,請參照章忠信教授文章,本部落格內容源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判決文備份:https://app.box.com/s/ks6oe2vsdi2axa0invfjwygba1k0p5gp

以上所提「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50號」判決成為盜賣色情光碟的抗辯理由。

然而,「智慧財產法院於103年2月20日以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翻轉了以上最高法院的裁決,此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的案由為「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以下摘錄智慧財產權法院意見:

撤銷原審判決:
  • 原審認有碼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保護之客體有誤:

    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並認色情光碟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應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之保障等情(這是最高法院見解)。

    (引用憲法,色情光碟為原創性之視聽著作,應享有著作權等人民基本權利)然基於憲法賦予人民表現自由之基本權利,著作權法未規範之消極要件,不得禁止或剝奪色情著作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權利。故法院不得任意限制憲法或法律保障之權利。準此,起訴書附表編號126、600 、696 光碟為原創性之視聽著作,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物原件或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方式,共同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原審認定系爭扣案有碼色情光碟片,非屬我國著作權保護之客體,容有不當。
  • 原審認有既遂或未遂之標準有誤(此部分請參照判決原文)

量刑:
雖被告以上述最高法院判決進行抗辯,不過,這回智慧財產權法院卻認為「被告係以違法販售散布猥褻光碟為業,遭查獲本案前即有多次販賣猥褻物品遭查獲之犯罪事實,足認被告本案犯行」,顯非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於是判決「被告不符刑法第16條本文規定之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

減刑:
又是採用以上最高法院意旨,智慧財產權法院接著說明「被告違法性錯誤固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惟因有上揭最高法院謂色情光碟片有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難認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等情」,"可"斟酌減刑。

(判決文備份:https://app.box.com/s/c4rsc4b2plw36q3rhsobhaxy8e3urzid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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