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討論:11/461,132(這個案子比較
此案專利涉及高爾夫球桿,在桿頭上設有可以置換桿頭的管道,其中機構可以穩定這個桿頭,不至於操作時有轉動的問題。
這專利沒有甚麼前案,2007-10-17接獲審查意見,其中並未有圖式問題,甚至是在排除了重複專利後可以核准專利。
之後,申請人在2007-11-29提出期末拋棄(terminal disclaimer),克服重複專利的問題。
在2008-1-14接獲核准通知,且也於幾天後繳付領證費。
不過,接獲核准通知的同時,審查委員除了表示過去的修正已經克服112, double patenting等問題外,特別指出申請時圖式並非正式,要求限期修正:
此案最終接獲拋棄通知,理由是沒有在接獲核准通知後3個月內提出正確的圖式:
經比對請願時提出的圖式,以及目前公開公報上的圖式,申請人雖在請願時提出"正式"電腦圖式,取代申請時提出的手畫圖,但已經超過期限,來不及了!
左方為提出的正式圖,右方為原手畫圖:
*案件討論:29/356,231(這個案子比較
此設計是一種流體軸承高壓旋轉噴頭,根據申請歷史,申請人提出設計專利申請後,提出一初步修正(preliminary amendment),在一特短時間內,審查委員就發出了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但同時提出其中圖7的剖面圖無法由其他圖參考到("Fig. 7 cross-sectional view wasn't referenced in any other figure"),也就是要求申請人應該畫個基準線表示這個剖面的位置。
其中,圖7為一剖面結構,但是新申請案並未提到用哪一個基準線來剖,之後初步修正後畫出線(7),並新增描述:
"
核准通知,伴隨圖式修正要求:
隨後,申請人繳付了領證費,卻沒有提出圖式修正。專利局接著發出專利撤銷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顯然漏掉之前申請人於申請後提出的初步修正,申請人只好提出請願(petition)說明先前已經提出初步修正,不過請願決定仍是撤銷專利。
撤銷通知,理由就是未及時提出修正圖式:
請願決定:
再次請願決定,內容描述了一些過程,表示無法准予專利:
申請提出再考慮的請求,請願決定還是不准,直到申請人利用恢復程序,表示非故意拋棄的理由,才讓專利獲准。
最後獲准是因為同意專利被撤銷是非出於己意的:"the entire delay in filing the required reply from the due date for the reply until the filing of a grantable petition pursuant to 37 CFR 1.137(b) was unintentional."。
參考過去文章:拋棄專利之恢復(http://enpan.blogspot.tw/2015/03/blog-post.html)
參考資料:
http://allthingspros.blogspot.tw/2015/07/patent-prosecution-abandon-drawing.html
Ron
2 則留言:
活該跟冤枉的是否應該顛倒過來?
第二件白白花了好多請願費。
你講的比較對!
Thanks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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