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Inc.的歐洲共同體設計「RCD000888920-0018」曾見於Apple用來告Samsung的設計案portfolio中,可參考部落格文章:Apple再使用設計專利告Samsung(http://enpan.blogspot.tw/2012/01/applesamsung.html),特別的是,這件設計的手機的Home鍵外觀有別於上市的iPhone圓形Home鍵:
EUIPO提供很棒的Timeline圖形資訊:
眾多設計人(發明人)中,Steve Jobs很"謙卑地"列名最後:
優先權主張有兩件美國設計申請案:
29/284,272
29/284,187
但特別的是,這兩件優先權案的Home鍵就是一般iPhone的圓形,為何到了歐洲就變成方形,這就不曉得了,但是仍是因為整體設計概念如出一轍,優先權算是OK(?)。
從EUIPO公開資料可知,本案曾遭受Samsung提出無效,無效判決後又經Apple提出訴願,最後是和解收場。
在無效案中,Samsung拿出自己的手機,以及多件RCD與美國設計作為證據,無非都是要證明「手機表面上的Home鍵」以及「四角為圓弧」的設計已見於先前設計中。以下僅列舉部分:
Samsung也舉出本案RCD與美國優先權案的設計不同:
從中也可學習到純粹的功能性元件會被排除在解釋的設計範圍以外,所以,能夠解釋的設計元件會變少,相對愈簡單的設計,愈不容易被留下。
不過,在無效決定中,認為此設計相對於被濃縮到D2, D4與D15等前案的特徵具有獨特點(individual character),無效不成立!
案件進入訴願程序,最後在訴願中和解了!
其實,設計範圍經此一折騰,也不會解釋到多寬了!
本篇主要資訊來源:
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0888920-0018
無效決定(備份):
https://app.box.com/s/twgu3sgjz691yqxle8s1cwv4qkcrf0ty
訴願決定(備份):
https://app.box.com/s/gc81zb4rlhk7s93n98qo90y9ifab8isg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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