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可視為「設計適格性」的判斷(日本),就結論而言,日本設計(意匠)放寬了規定。原則上一個設計一個專利/申請案,但可包括兩種形式的設計:一個設計包括多個部件(design with multiple parts),以及多個物件組合成一個設計(design for a set of articles)。
日本專利局1/9/2019公佈設計審查基準修訂案,並適用1/10/2019以後要審查的設計案。
本次日本設計(意匠)放寬認定。
- 一個設計包括多個部件(design with multiple parts)
當一個設計中的多個部件彼此有很強的連結關係,而且這些部件在某個用途或是執行某項功能時是「不可或缺」的,整體可視為一個設計。
(這裡加上我的詮釋)這裡有個明顯的例子,修法前車燈的兩個部分視為「兩個物件」,而不能以單一設計申請,但修法後,因為公眾認知(public perception)車尾燈為兩個部件的集合,兩者「不可或缺」的連接關係與功能(車尾燈)讓整體上是一個設計概念,就可視為一個設計。
反之,如果一個設計的多個部件彼此之間連結關係不強,就要看是否符合兩個條件:(1) 這些部件整合而在外觀形狀上表達一個設計;(2) 這些部件在公眾認知上是一件物體的用途。
- 多個物件組合成一個設計(design for a set of articles)
修法前,這個「成組設計」需要是一個預設組成物,修法後,就只要在公眾認知上適當地包括兩個以上的物件組成的設計即可。
這裡範例之一提到成組音響,成組音響在修法前應該包括收音機調諧器、擴大機與喇叭音箱,但在修法後,可以僅包括收音機調諧器與擴大機,而不必一定涵蓋喇叭音箱,這樣放大了保護範圍。
範例摘錄:
不符上述兩種形式的設計申請案,將被要求分案申請。
my two cents:
這個修正讓設計包含更多樣的型態,包括可以自我限縮到視覺上具有創造性,以及放大而排除一些似乎本來是成組的部件。
(補充)是否符合「成組設計」,我國設計審查是依照「習慣」(可以視為上述"公眾認知"):
(1) 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2) 習慣上以成組物品使用,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使用習慣上會 以成組物品合併使用,其通常在使用其中一件物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物品的存在。
依照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符合專利法成組設計之定義,應屬於「同一類別」,且符合「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習慣上以成組物品使用」之其一規定,不符上述要件者,應以不符成組設計之定義為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及圖式,或申請分割。」
順便一提,這兩種設計形式對比我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的「成組設計之構成物品」,有些可能涉及「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概念。
成組設計之構成物品:
成組設計的創作性:
JPO資訊:
http://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190109_ishou_kaitei.htm
http://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files/190109_ishou_kaitei/kaiteimae.pdf(檔案)
感謝日本代理人ITOH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資訊。(備份:https://app.box.com/s/00hsdaumc1s7yg4qv7b07wtic7k7piyd)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