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

設計專利侵害比對準則 -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本篇討論TIPO標註的案例(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40-881919-8e675-101.html) -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108民專訴98,從本篇案例可以萃取出設計的各種面向,包括可以了解設計專利侵權比對準則。

檔案: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8%2c%e6%b0%91%e5%b0%88%e8%a8%b4%2c98%2c20200617%2c2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案件資訊:

原告/專利權人:賴偉浤
被告: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系爭設計:D171154

被告侵權物:「BAG TO YOU百達遊 購物網」(網址:https://www.btu.com.tw,下稱系爭網 站)陳列、販售售價新臺幣(下同)4,580元之「【OUTDOOR 】-SMART高機能行動辦公室系列-雙開口19吋登機箱-銀灰 色(型號OD1820B19SL)」、「【OUTD OOR】-SMART 高機 能行動辦公室系列-雙開口19吋登機箱-珠光綠(型號OD18 20B19GR )」系爭產品):


原告提告前,購買系爭產品,並送鑑定,確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為相同物品(條件一)、外觀近似條件二沒有歷史禁反言與先前技藝阻卻之適用(條件三,認定侵權成立,於是向被告代理商)發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但仍持續販售系爭產品,於是向法院提出侵權告訴,要求損害賠償,並禁止侵權行為。

被告提出證據主張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認為系爭設計的幾個設計特點:第一,(1)正面「上下兩長矩形」;(2)另一為側面「上方線條傾斜,下方線條垂直」,欠缺新穎性;第二,主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不同,沒有侵權情事。

法院對於設計爭點圖式整理:https://app.box.com/s/t3svuwj3c2sj1rcg2xk08k1kj43pcfee(備份檔案)

系爭設計關於"旅行箱",要進行侵權比對時,法院描述「旅行箱」的特點:矩形箱體、拉鍊、提把、拉桿、四個輪體、正面兩長矩形、四個角成圓弧狀、上方長矩形之拉鍊呈傾斜設計、側面呈三角弧形、下方長矩形拉鍊則為垂直設計。



先前技術:
被證1(TW295333)



被證2(TW371144)



系爭產品:



法院意見是基於以下幾個步驟做出心證:
第一,解釋系爭專利範圍外觀
第二,描述系爭產品外觀,應解析系爭產品;
第三,專利有效性分析,解讀出先前技術本案有11件的外觀;
第四,分析侵害系爭專利專利權人的主張的技術爭點;
(1)確定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係以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之文字,以正確認知圖式所呈現之「外觀」及其所應用之「物品」,合理確定其權利範圍。
(2)比對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對象。
(3)物品的相同或近似判斷。
(4)外觀的相同或近似判斷。
(5)比對後,得出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的"共同特徵"與"差異特徵"。
(6)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的設計特徵有否相似,是否產生混淆的視覺印象。
第五,判決。

以上第二點的細節:
(1)解釋系爭專利解釋專利範圍,法院描述的系爭專利技術內容:整體外觀概呈一矩形箱體箱體側周緣設置有拉鍊,該頂部設有一提把,並於提把後方設有一拉桿,箱體底部設有四個輪體;由前視圖觀之,旅行箱正面主要由上下兩長矩形所構成,該二長矩形之四個角係成圓弧狀,該二長矩形周緣設置有拉鍊;由側視圖觀之,上方長矩形之拉鍊呈傾斜設計,並使其側面呈現一三角弧形,而下方長矩形拉鍊則為垂直設計

(2)解析系爭產品:原則解析系爭產品,應對照系爭專利權範圍所確定之物品及外觀,認定系爭產品中對應之設計內容,無關之部分不得納入比對。由於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為如圖式各視圖所構成的旅行箱之整體形狀,故比對時應僅就相對應之系爭產品行李箱的形狀比對,系爭產品所呈現的色彩非屬比對的內容

分析侵害系爭專利的技術爭點:
一、物品的相同或近似判斷: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分別為旅行箱與登機箱,為相同物品。
二、外觀的相同或近似判斷:利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方式,比對、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整體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
三、普通消費者觀點:考量設計特徵的異同(共同特徵或差異特徵)對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若有混淆者,認定兩者外觀無實質差異,有近似的外觀。若不會混淆,認定兩者外觀不構成相同或近似。
四、本案中,法院判定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的箱體部分相似,但表面形狀與線條不同。其中,僅於箱體前方二個上下矩形及部分習知之設計特徵相似,惟其表面之形狀與側面線條特徵皆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
五、法院判定:二者之整體外觀已具明顯區別,並不致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
六、雖原告主張"三方比對法"輔助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構成近似的結果,但法院判定當兩者明顯不近似時,無須考量先前技藝進行三方比對 。
七、法院判定:就主要特徵而言,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相對應之設計特徵,兩者明顯不同,不致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

判決: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並不近似,故應認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

(補充)
所謂三方比對法,係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是否近似的輔助分析方法,藉由先前技藝分析系爭專利所屬技藝領域之先前技藝狀態及三者(系爭專利、系爭產品與先前技藝)之間的相似程度,輔助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整體外觀是否近似。


民事雙月刊109年10月號對此案例的總結: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dl-276013-b9ccedc5526f4339b21db0821a5b0fd0.html
設計專利的侵害比對:
1.確定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
2.比對、判斷確定後之專利權範圍與被控侵權對象(系爭產品)。
3.確定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以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之文字)。
4.解析被控侵權對象。
5.無關之部分不得納入比對判斷。
6.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之觀點,就系爭專利權範圍整體內容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該專利之設計內容進行比對。
7.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是否為相同或近似物品,及是否為相同或近似之外觀。
8.依據「三方比對法」輔助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結果,確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為相同之物品,且外觀近似,故確有侵害原告之專利權。
9.本案中:
系爭產品之整體外觀與系爭專利明顯區別,不致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

my two cents:
以上一些整理算是可以看出設計侵權比對所考量因素的全貌了!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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