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篇很短,才能在很忙的工作中擠出一點點時間看一下(很多文章待整理...),特別是這篇101議題講到不符專利適格性(35 U.S.C. § 101)答辯時的困擾。本案有關「專利適格性」案例 - Tenstreet v. DriverReach (Fed. Cir. 2020),再多的優點都無法克服不符專利適格性的理由。
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TENSTREET, LLC
被告/被上訴人:DRIVERREACH, LLC
判決日:October 19, 2020
系爭專利:US8,145,575
關於35 U.S.C. § 101議題,自然是涉及「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l (2014)」 最高法院意旨形成的TWO-STEP專利適格性檢視規則(若發明涉及非可專利概念時,即考慮專利範圍中元件的個別或組合是否包括可轉換為可專利應用的額外元件(additional elements))。
可參考本部落格報導:
- 使用自然律的技術可專利性專利適格性討論 -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2012)(http://enpan.blogspot.tw/2015/10/mayo-collaborative-services-v.html)(在此更正較佳為“專利適格性”,指是否為可被專利保護的標的,clarified, updated on Aug. 3, 2023)
- 抽象概念若僅以一般目的電腦實現,不可專利 - 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2014)(http://enpan.blogspot.tw/2014/06/alice-corporation-pty-ltd-v-cls-bank.html)
系爭專利US8,145,575關於通過網路以點對點技術分享工作應徵者"認證"資訊的方法(peer-to-peer sharing of job applicant verification data)。此發明提出一個中央資料交換介面,可以讓公司、服務業者與應徵者存取資料庫,其中資料是讓應徵者可以完成工作請求,根據法院意見,此案特別是關於「卡車駕駛」。(編按,這是2012獲准專利,有點像104這類線上工作媒合的服務)
案件經地院判決不符專利適格性後,專利權人上訴,主張發明(申請專利範圍)的優點有三:(1)單一通道傳輸資料;(2)可讓應徵者監看認證程序;(3)儲存僱用歷史。
法院簡單且簡潔地(冷冷地回應,我覺得)回應這個主張:專利適格性並無關發明是否有超過前案的優點。其實主要的駁回意見是:相對於人工資料處理(習知資料蒐集、管理與儲存),系爭專利並沒有超越使用一般目的電腦/網路的技術改良。
CAFC判決:同意地院判決,正確判定系爭專利涉及不可專利的標的的決定。
判決文:
my two cents:
就應用電腦/網路技術而言,專利即便有大家認同的「優點」,但,反過來,若要取得這類技術的專利,先要克服的是,要"超越"一般目的電腦執行程式的功能。
資料參考: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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