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案截自nytimes.com)
案例一:
這篇報導中提到,例如Genevieve St. John在其blog中設計一個logo,其中有幾個顏色的蘋果,隱射女性器官,經商標申請後,被Apple Inc.無效後撤銷。
其中提到Apple Inc.提出的無效理由表示以上商標與情色有關,玷汙了蘋果的聲譽(tarnish Apple’s reputation),Genevieve St. John因為沒有錢挑戰蘋果的無效挑戰,決定不理,也就因為這個"默認"判定商標無效。
案例二:
另有一例是針對歌手Stephanie Carlisi的藝名 - Franki Pineapple(有申請商標),但這是pineapple,不是apple,但都是水果...,也被要求撤銷。
案例三:
一個位於紐約的印度人的blog擁有「BIG APPLE CURRY」商標申請案,經蘋果提出異議後,也就撤銷申請案。
在異議理由中,蘋果不厭其煩地列舉自己擁有的知名商標,還列舉不同來源都證明Apple Inc.是世界最有價值商標(編按,在某一報導中前6名都是美國公司,直到第7名才有韓國的三星,前10名還有一個日本豐田,其他都是美國公司。排行在不同來源有不同的變動,但第一名都是蘋果),要求可能貶抑其商標價值的所有各種可能相似的商標都要下架。
看來,Apple Inc.要撤銷的商標(商標註冊前會有公告期,提供公眾檢驗)要不是
有蘋果,就是像蘋果的水果造型,不論是否是相同領域。
雖然蘋果聲稱這些商標會貶抑蘋果的商標(有法律教授說蘋果是用樣板template挑戰各個商標案),事實上蘋果已經知名到不會有任何消費者對蘋果商標有任何混淆,也不會有商標侵權的問題,理應不應被撤銷,但是對上大鯨魚,一般小蝦米會選擇退縮,以此例而言,就是將商標申請案撤掉。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在2019年到2021年被蘋果要求撤銷的商標,約17%撤銷申請案、約59%選擇不挑戰蘋果,預設的判定就是撤銷商標權。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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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著名商標,不只混淆誤認之虞,法律給予的特別保護為,其他人不得減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https://reurl.cc/Zr3g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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