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 星期二

筆記「最後通知」

很少處理「最後通知」案件,收到一次,就來筆記一下,之前部落格已經有,現在是因為身歷其境。


過去報導:
- 中華民國專利之「最後通知」(https://enpan.blogspot.com/2013/09/blog-post_25.html
- 中華民國專利之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8/blog-post_70.html

中華民國專利法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中第2節「最後通知」:

「最後通知」的目的:
最後通知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有效利用先前審查結果,使申請人得於原先審查範圍內進一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得儘速克服不准專利事由。

發出「最後通知」的時機:
若申請人雖已克服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仍須通知申請人申復或修正時,得發給最後通知。

發出「最後通知」的條件:
申請人依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提出修正後,雖已克服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條件一),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條件二)時須進一步通知申復或修正,由於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係歸責於申請人者(條件三),即得發給最後通知。

條件一:先前修正已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事由;
條件二: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
條件三: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歸責於申請人。

接獲「最後通知」的修正限制:
申請人接獲最後通知後所提出之修正,不得任意變動已審查之申請專利範圍,以免浪費已投入之審查資源,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

最後通知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事項:
3.1.1 請求項之刪除
3.1.2 申請專利範圍 之減縮
3.1.3 誤記之訂正
3.1.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的情形:

(1)修正後已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請求項或增加新的請求項,經續行檢索後,發現其他引證文件而有不符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之不准專利事由者。

(2)修正已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引進新事項,或因修正而產生不符記載要件、不具發明單一性之情事者。

(3)先前已針對部分請求項檢索,認定該部分請求項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其他請求項因申請專利範圍不具發明單一性而未檢索,申請人修正後刪除已檢索之請求項,經續行檢索其他請求項,另發現引證文件而認定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

(4)先前因全部請求項均屬「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之情形而未檢索即發給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修正後雖克服先前通知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修正後之請求項經檢索發現不符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之情事者。(不得發出最後通知之例外:「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之情形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未經檢索即認定不具發明單一性者)。

另外可發出最後通知的情形:
(5)若申請人修正後,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惟審查時另發現先前審查意見未通知之不符記載要件情事,該情事經由誤記訂正或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以簡單修正(例如僅為標點符號、錯字之修正)請求項即可克服者。

不得發出「最後通知」態樣:
(1)再次審查發現有不具發明單一性的問題,屬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者。
(2)發現其他不准專利事由,屬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者。
(3)針對先前未判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請求項(因不具發明單一性),後以「相同引證文件」認定其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屬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者。

my two cents:
審查委員運用「最後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要限制申請人修正的事項,不希望太多審查變數產生,也就是希望能在審查委員的審查與檢索範圍內,而不要每次修正都有新事物又造成新的檢索與引證的負擔。只是對申請人單方面而言,就會覺得權益受損,每次答辯都會修正專利範圍,而且也正常地會產生因為修正產生「歸責於申請人」的不准專利事由,而這個要盡力獲准專利的舉措不是應該是正常情況,所以「最後通知」顯然提供了審查委員頗大的權力來限制申請人權利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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