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
- 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應附具理由發給審查意見通知,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與/或修正
- (最後通知)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得發給最後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事項,以迅速審結)
- (核准或核駁審定)經審查後,如無不准專利事由,應作成核准審定;如申請人申復或修正後未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所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亦即仍有先前已通知之任一項不准專利事由者,得作成核駁審定
- 不准專利事由,包括:
- 不符發明定義
- 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 不符記載要件
- 不具發明單一性
- 不具產業利用性
- 分割導入新事項
- 修正導入新事項
- 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改請導入新事項
- 不具新穎性
- 不符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
- 不符先申請原則
- 不具進步性
- 審查之步驟
- 理解發明內容
- 進行檢索
- 終止檢索
- 撰寫審查意見及檢索報告
- 最後通知
- 最後通知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有效利用先前審查結果,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
- 申請人所提出之申復或修正,除核准或核駁審定外,若申請人雖已克服先前審查
意見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仍須通知申請人申復或修正時,得發給最後通知 - 申請人接獲最後通知後所提出之修正,不得任意變動已審查之申請專利範圍(最後通知將限制後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
- 如有漏未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或先前審查意見不當,不得發給最後通知
- 發給最後通知之態樣
- (已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事由)因修正請求項或增加新的請求項,經續行檢索後,發現其他引證文件而有不符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之不准專利事由者
- (已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修正而導入新事項,或因修正而產生不符記載要件、不具發明單一性之情事者
- 修正刪除已檢索之請求項,經續行檢索其他請求項(比如不具發明單一性的請求項),另發現引證文件而認定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
- (已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事由)先前因全部請求項均屬「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之情形而未檢索即發給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修正後雖克服先前通知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修正後之請求項經檢索發現不符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之情事者
- 不得發給最後通知之態樣
- (歸責於審查人員)經申復、修正後,如仍認定不准專利事由,且該等事由係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者
- (歸責於審查人員)先前審查意見不當(仍有其他不准專利事由、該引證文件認定之不准專利事由不成立),但仍有不准專利事由
- 請求項部份已判斷新穎性或進步性,其餘若有經申復或修正克服先前不具發明單一性者,以相同引證文件得認定其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屬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者
- 發給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限制:
- 符合請求項之刪除
-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誤記之訂正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 申請案經發給最後通知後,申請人得就最後通知中指出之不准專利事由提出申復,如有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時,審查時應先判斷該修正是否符合修正限制
- 如該修正符合修正限制,且克服先前最後通知中所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審查人員得再次發給最後通知
- 如仍有其他漏未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則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續申請專利範圍之
修正不受修正限制 - 分割案與最後通知
- 對原申請案或分割後申請案之任一案已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如與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不准專利事由及引證文件二者皆相同),得對於各該申請案逕為最後通知
- 反之,不得逕為最後通知
- 再審後,如有於初審時應通知而漏未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應發給審查意見通
- 再審後,如未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或已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得發給最後通知
- 如初審時已發給最後通知,申請人於再審查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仍須符合修正限制
- 再審查即便是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得逕為最後通知:
- 僅提再審查理由或/與未提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
- 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及修正,雖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者
- 初審階段經發給最後通知而為不准專利之審定者,於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違反最後通知後之修正限制者
- 初審階段發給最後通知後予以審定,再審查所提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仍應受初審發給最後通知後之修正限制
- 於再審查時認定初審時所發給之最後通知係不當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即不受修正限制
- 最後通之後的修正違反修正限制,應以修正前的版本為審查比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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