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可以有個副標題是,法官教我們如何評估一個商標申請案是否可以是一個商標。
「FUCK」是否可以成為商標,在本案申請人挑戰CAFC之前想都沒想到,現在可以看看,雖然結果並不讓人意外,但好看的是其中各種討論給出的想法。本篇故意把這個字放在標題,看起來應該是很"衝擊"吧!(然而,對本次申請人Brunetti而言並非第一次挑戰法律底線,過去曾以「FUCT」商標申請案挑戰,案件進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意見是:以不道德或是毀謗性為理由核駁商標是"違憲"的。)
IN RE: ERIK BRUNETTI案件資訊:
上訴人/商標申請人:Erik Brunetti
系爭商標基本資料:No. 88308426(TTAB Nos. 88308426, 88308434, 88308451, 88310900)
本案緣起申請人Erik Brunetti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FUCK”商標申請案(涵蓋類別如太陽眼鏡、手機殼、珠寶、手錶、背包等商品,以及相關商品零售的服務),並且就是這個字,沒有別的裝飾。
案件經USPTO駁回後,TTAB(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訴願決定駁回本申請案,理由是“FUCK”沒有如商標的功能,也就是這個"琅琅上口(Widely-used Commonplace Wording,各種情況都廣泛使用的常見用語)"的字缺乏商標該有的識別性的功能(原本是講:非運作如商標的功能/fail to function as a trademark),雖“FUCK”無法獲得商標,但上訴到CAFC時,法官對TTAB的決定提出了指正。
"the applied-for mark is a slogan or term that does not function as a trademark or service mark to indicate the source of applicant’s goods and/or services and to identify and distinguish them from others."
另外,在本案中,TTAB駁回系爭申請案還有個理由是其申請商品中的珠寶等物品並未與申請人網頁內容有關係(獲准美國商標的要件之一是要提交相關商業行為的證據)。
-----在此一提-----
本案判決中提到系爭申請案原本被駁回理由(初審/non-final office action)是“包括不道德/immoral或毀謗/scandalous的內容”,但申請人引用最高法院曾在其案例“Iancu v. Brunetti (2019)”中作出以不道德或毀謗性理由核駁商標申請案是“違憲”的決定,USPTO在下次審查意見才作出上述“缺乏商標該有的功能”的核駁意見。
相關案例CAFC階段可參考:
- 最高法院認爲不讓“FUCT"註冊商標是違憲的 - Iancu v. Brunetti (06/24/2019)(https://enpan.blogspot.com/2025/09/fuct-iancu-v-brunetti-0624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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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B階段:
在2022年8月,TTAB確認了USPTO駁回商標申請案的決定。就TTAB而言,因為"FUCK"是一個再通常不過的字,本質上無法作為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章,公眾僅會以一般意義理解這個字而已,甚至"FUCK"這個字在英文使用上是個萬用詞/"all-purpose word",表示任何情況都可使用的字。
“The record before us establishes that the word FUCK expresses well-recognized familiar sentiments and the relevant consumers are accustomed to seeing it in widespread use, by many different sources, on the kind of goods identified in the [applications at issue]. Consequently, we find that it does not create the commercial impression of a source indicator, and does not function as a trademark to distinguish Applicant’s goods and services in commerce and indicate their source.”
法院不能接受核駁商標的理由僅是基於這是一個普通詞("mere commonality"),認為這並非是一個檢驗("... is not the test"),似乎用了USPTO/TTAB駁回商標申請案的類似理由"指教"了TTAB,法院認為以上駁回理由並非運作如核駁該有的方式("failure to function refusal")(編按,呼應上述商標駁回理由?),應該是要評估(assess)是否系爭商標「FUCK」功能如一個商標的功能 - 公眾(即消費者或潛在消費者)可以從"FUCK"識別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CAFC階段:
商標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之一是,Brunetti不服TTAB/USPTO僅是認為"FUCK"是個負面用語就駁回商標申請案,當然,這是商標申請人的一面之詞,TTAB駁回理由是因為這個字不能讓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缺乏商標的功能。
上訴理由之二是,Brunetti認為這是TTAB報復他在之前案件上勝訴(上述Iancu v. Brunetti (06/24/2019)案)才駁回系爭申請案,但法院並不同意,顯然這也是一面之詞,沒有證據。
上訴理由之三是,Brunetti主張Iancu v. Brunetti (06/24/2019)案的結果已經支配/dictate本案結果。法院認為這是兩碼字事,不同的議題不能混為一談。並且"FUCT"與"FUCK"兩個商標申請案是基本上不同的標記/mark,本系爭申請案"FUCK"是一個廣泛使用的字,不同地,"FUCT"(發音是"fucked",玩個文字遊戲)已經成功註冊商標No. 6230977,不代表這次可以獲准商標。
(接著文中講述了商標該有的意義與規定...,還有,即便通常字可以建立"secondary meaning",但商品識別性/"source-identifier"的要求是更高的...,很有知識性,有興趣者可以參考原文。)
針對"FUCK"是否可以成為註冊商標,法院引用判例強調不能因為這是個通常字就可以駁回商標申請,文中提到香菸商標"CAMEL"就是一個例子,我則想到"APPLE"、"ORACLE"都是通常字,但都因具有識別性為合規的註冊商標。
針對TTAB駁回商標申請案的理由 - "applied-for mark ("FUCK") “is arguably one of the most expressive words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and that it is used “to convey a wide range of recognized concepts and sentiments.",法院也認同,TTAB著重的是"FUCK"是一個萬用字,沒有表達特定資訊,也不會讓消費者意識到這是一個商標。但也如申請人Brunetti提到USPTO也核准了一些通用字作為商標,如"LOVE",甚至也有人已經註冊"FUCK"作為商標,但也無法理解地/inexplicably駁回了一些,法院似乎認同這個說法。
No. 2191439
No. 6172195
No. 7344225
以上註冊商標讓USPTO啞口無言,沒有爭辯,但這也非審查委員需擔負解釋的責任。法院也順道一提,2022年有700個商標審查委員審理各式各樣的商標申請案,自然有些衝突的結果,無法要求那麼多審查委員能夠做出一致的決定,其中當然也有錯誤核准與錯誤駁回的申請案。但是,這也不代表TTAB不需要考量現行處理的方式 - 也就是法院時時刻刻都有新的判決成為審查單位審查的參考,甚至需要遵守的意見。
(編按,雖不表示TTAB/USPTO/法院判決不需要考量前例,但上訴人若是僅是用支持自己的歷史案件作為答辯依據,法院/USPTO判決依據應該是依照最新的決定,這樣也排除了法院或審查委員被過去的"錯誤"所"情緒勒索"。)
因此,作任何決定的“論述”十分重要("the Board “must examine the relevant data and articulate a satisfactory explanation for its action including a ‘ration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facts found and the choice made.’”")。
"For all these reasons, the Board must provide rational guidance that is sufficiently explained."
這樣,法院認為TTAB駁回系爭商標申請案的理由論述不夠,不能直接“覺得應該核駁”,忽略申請人提出之前獲准案例的主張。
CAFC法官嫌TTAB論述不夠:
因此發回重審!!!
my two cents:
本案如果有後續,應該繼續追蹤,誰都會好奇"FUCK"怎麼取得商標?
"FUCK"就如USPTO/TTAB examining attorney認定的是一個萬用字、常見字,也是情緒十分強的常用語,一般人並無法認同這是一個專用字,也無法用這個字就辨識出商品或服務來源,理應“表面上”不能獲准專利。但法院認為,審查單位也不能過於“主觀地”認定不能獲准商標(就如商標申請人認為TTAB自己發明了"failure-to-function doctrine"),法院要求論述,雖法官自己"充分"論述TTAB的論述不夠,但也沒給答案。之後回到TTAB,應該就是找到相應的前例、市調以及強大的論述,說服申請人這個"FUCK"真的不能給予商標權。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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