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美國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

筆記

符合專利期限調整有三大延遲類別!


“A” DELAYS.(37 CFR 1.702(a) & 37 CFR 1.703(a))
USPTO延遲發出第一次官方意見(包括核駁或核准)、延遲回覆申請人的回應、答辯、訴願,或是延遲公告領證專利


“B” DELAYS.(37 CFR 1.702(b) & 1.703(b))
專利核准公告(issue)並未在申請日後三年內發出,但排除專利審查過程發生的干擾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與有接續審查(continued examination)消耗的時間


“C” DELAYS.(37 CFR 1.702 (c)-(e) & 1.703(c)-(e))
干擾程序中發生的延遲
專利涉及保密法規相關的延遲
訴願程序的延遲

應排除各種Delays間重複計算的部份、排除申請人自己的延遲

其他資訊: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4/patent-term-adjustment.html

Ron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專利文獻閱讀與解析(歐、美)二

縮減版專利文獻閱讀與解析(歐、美)二


縮減版專利文獻閱讀與解析(歐、美)一
http://enpan.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html
Ron

專利文獻閱讀與解析(歐、美)一

縮減版專利文獻閱讀與解析(歐、美)一


縮減版專利文獻閱讀與解析(歐、美)二
http://enpan.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_3076.html
Ron

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解讀範圍的爭議造成權利主張不力

在美國聯邦法院判例DIPPIN DOTS INC v. MOSEY(February 09, 2007)中,明確使用專利說明書內容的自我解釋來限定權利範圍的解讀,避免專利權人不當擴張範圍,其中也涉及專利範圍中使用轉折語(transition)"comprising",法院認為,使用comprising雖為開放式的用詞,但是並非用來含糊的字而用來模糊權利範圍(weasel word with which to abrogate claim limitations)(判例Spectrum Int'l, Inc. v. Sterilite Corp., 164 F.3d 1372, 1380 (Fed.Cir.1998))。

此判例在判斷被告商品是否侵權時,涉及專利US5,126,156權利範圍中冰凍的"bead(B)"是否及於"不規則"、"奇特的"粒子,也就是被告在冰淇淋上用的,由於專利權人(告訴人)在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提及bead為平滑而圓形的外觀,雖權利範圍並無限定此形狀,但又根據專家的意見,"bead"解釋應如說明書所描述,為圓形的外觀,但為了可以擴大解釋,專利權人認為因為"comprising"的用語,權利範圍中元件的解釋應不該限定在說明書中,但因為上述對"comprising"的討論,因此法院仍堅持bead的解釋應如說明書所描述!
 
以下為內文"the beads B have a smooth, spherical appearance": 



此案最後判定是,被告並未"字義侵害"專利 US5,126,156 的請求範圍,也因為被告並未主張"均等論",因此法院並未討論均等論!

此判例也反映出一般認為:侵權從嚴解釋專利範圍、審查則從寬解釋

本案補充細節:
這是一個專利侵權以及反壟斷(antitrust)的判例,專利涉及一種冰淇淋產品,由Dippin Dots Inc.(DDI)公司生產,專利也是他們的。上訴人DDI擁有美國專利US5126156,原在地方法院被判被告的冰淇淋產品並未侵害此專利,陪審團也判斷此專利範圍因為申請前超過一年有銷售行為,與其他前案,認定為顯而易知,無法主張專利權(unenforceable),更者,又判斷DDI不當取得專利(有欺騙行為),違反反壟斷法。

聯邦上訴法院最後判定此專利確實為顯而易知,且無法主張專利權,被告沒有侵權事實,但並未違反反壟斷法!

在此判決之前,此專利在專利局審查時,已經有救濟過程,原因是顯而易知的問題,之後才以延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補入範圍解決,並引用商業上的成功作為secondary consideration作為答辯,並宣稱早於各前案,此專利部份內容已經販售、公開,最後判定核准專利!
 ...
在判斷此案為顯而易見時,有兩點決定:本案申請前的銷售行為確定為本案之先前技術,違反美國專利法102(b) 申請前超過一年由發明人已經公開、販售;結合此先前銷售行為與輕易結合一些前案,本案為顯而易知,不具進步性。

Ron

專利與產品:Line上的對話翻譯

最近使用了Line這個通訊軟體,好處是與使用相同的人之間的語音與訊息都不會有額外費用,還有網頁版(email-based),不受限一定要用手機,另外平板也可用,也是email-based!
更好的是,還可以與虛擬翻譯機器人來往訊息,它的回應就是翻譯我們傳送的訊息,成為一個很棒的翻譯介面,如下:

網頁版:



看到這個軟體應用,讓我想到一些即時線上翻譯語言的技術,但Line這個功能又不像是兩個人的對話,而是機器人收到對話後,會翻譯文字,並以日語回應。

我看到的專利比如Apple在1999年前取得的美國專利US5,987,401
此專利涉及一個即時文字交談的語言翻譯的技術,與眾多語音翻譯的技術不同,這件專利強調"線上""文字對話"的"即時"翻譯,而且是雙向翻譯,讓使用者在與語言不同的對象對話時,沒有任何障礙,就像一般傳訊一樣。

在此專利技術中,網路上除了提供網路連線的業者外,有另一提供多方對話連線的伺服器,使用者端則可以網路瀏覽器作為交談的平台,客戶端系統執行一個可以轉換兩種語言的翻譯控制程序,會判斷輸入/接收的訊息是否等於使用者使用的語言,若不同,則啟動翻譯器進行翻譯。
以此案權利範圍的描示來看,先識別網路上參與對話的多位使用者,由伺服器建立對話連線,接著顯示圖形介面,由使用者選擇要轉換的語言,當使用者送出文字訊息後,會自動翻譯成選擇的轉換語言,才傳送出去。

另有一個美國專利公開案US 2001/002945揭露了一種架構在網路上的多語言翻譯技術,此專利在2001年公開,顯然並未獲准,此案揭露了一種電子翻譯器,經輸入一原始語言,將經由此翻譯器轉匯為其他一或多種語言,權利範圍獨立項在pending狀態下包括提供語言翻譯器、接收原始語言,並翻譯為另一語言,以提供使用者觀看等步驟。這專利技術就像一個字典的功能。


Ron

2012年4月26日 星期四

有關證據這件事!

在訴訟中,如專利方面的訴訟,相關領域的專家證詞(或技術審查官)應會被法院採用,若告訴人欲提出紙本證據,而證據又有關電腦網路的輸出,此類證據常常被質疑,一般告訴人可以透過事前公證,或是一些外部證據來證明其證據能力。法院可自為判斷是否採用。在網路資訊發達的現代,這類證據算是漸漸被認可。

相關資訊可參考部落格文章:
歐洲專利局對電子文件證據的看法(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_28.html 
網際網路上資訊的公開日可信嗎?(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3/wayback-machine.html


新加坡國日前(2月)會通過證據法案(Evidence Act),讓法院有較廣的認定證據的權力,擴張證據認定的型態,包括電腦輸出的內容、傳聞的證據(hearsay evidence)、意見證據(輿論)(opinion evidence)

有關電腦輸出的證據(category of computer output evidence),將在法案中刪除電腦(computer)的用語,因為新加坡國會瞭解,電腦輸出等用語是在1990年代所定,但隨著時代演進,過去的法條已經不符現狀。

有關傳聞的證據的修訂,主要是讓法院有更大的權力選擇是否採用傳聞

關於意見證據,在過去的法案中,僅有國外法律、科學與藝術等的專家意見才可能被採用,但修法後,已不限於這類專家,法院可以採用更廣範圍的意見

Ron
資料參考:Samuel Seow Law Corporation

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有用的AOL的專利


AOL在電腦網路上是一個古老的入口網站品牌,服務的對象應該是一小群,但仍繼續有技術研發與專利申請,這就是它的競爭力

先前有新聞AOL、Yahoo這兩個在網路"早期"的先驅公司合作,也與微軟合作,主要是要對抗Goole,結果最近的新聞是Facebook由微軟取得AOL的幾百件專利(包括核准與申請中),為的是對抗Yahoo的官司,我的能力實在看不清楚這樣的關聯,只能證明這些大筆金額的往來,都是因為專利!


找這些專利還真要小心
AOL全名為"America Online",但是專利權人的登記卻有可能兩者都有,經過USPTO的檢索,AOL為最多件,500多件核准專利,但America Online就少到179,還有"AmericaN Online"也有3件。特別還要排除用縮寫AOL來檢索的錯誤,比如用專利權人AOL檢索,可能會找到"AOL Advertising Inc.",經過研究,這個掛上"廣告(advertising)"的公司應該也是AOL的一部分,其專利著重於顯示在顯示器的廣告設計!

經過簡單的檢索,同樣包括"AOL Advertising Inc."的專利,美國核准專利共734件,設計專利主要是由"AOL Advertising Inc."取得,其餘這幾年的專利主要申請人是直接用縮寫"AOL"。AOL的專利顯然是應該可以與Yahoo對抗,專利技術都不是Facebook這種新興公司可以比擬,但是真是氣勢是此消彼漲,網路老大換人做!

AOL專利主要技術分佈在美國專利分類709「電腦資料處理與傳輸」的類別中,顯然是針對網路訊息傳遞,此類共有305件核准專利。細項分類有709/206「請求為基礎的傳訊技術」99件、709/203「客戶-伺服端技術」53件,與709/204「電腦會議」53件等技術(一件專利可能屬於多種類別,因此各類專利數量可能重複計算)。這與早期AOL提供如ICQ、MSN的傳訊服務有關,更包括網路會議技術。
另有件設計專利,技術類別主要為D14,有關資訊記錄、通訊與擷取裝置,共有25件!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