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6日 星期四

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藥品專利?用途專利討論

從網路上突然接收到不少有人「搶註」2019新型冠狀病毒(俗稱:武漢病毒)藥品專利的新聞!剛好呼應之前看到新聞,也可參考幾天前的報導:伊波拉病毒藥物對2019新型冠狀病毒有療效?(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2/blog-post_4.html)。

之前的報導: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2/blog-post_4.html

"這裡提到美國Gilead Sciences公司的一款針對依波拉病毒的藥「Remdesivir」可能對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有效!然而,Remdesivir」並未被批准上市,甚至都沒有獲得安全性(對人)與有效性(對病)的認證,但顯然FDA(美國食品藥物局)對緊急事件有權在評估後(有過去相關病毒的數據,如SARS, MERS)可使用這類實驗性的藥品進行對人投藥,結果呈現是染病的人在一天後竟然幾乎完全好了!"

新聞如這篇:https://www.worldjournal.com/6768565/article-美國開發新冠病毒藥物專利-被武漢病毒所搶先註冊/

來源是:http://www.whiov.ac.cn/kyjz_105338/202002/t20200204_5497136.html(发布时间:2020-02-04



摘錄:
"瑞得西韦(Remdesivir,GS-5734)是核苷类似物,目前在刚果(金)开展治疗埃博拉出血热的Ⅱ和Ⅲ期临床研究。磷酸氯喹(Chloroquine)于上个世纪40年代起用于治疗疟疾,后用于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上述两种药物在细胞水平上有效抑制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初步结果此前已通过多种形式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报告。为服务于疫情防控,合作双方单位联合声明:在上述具有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作用的药物中,我们对于国内已经上市并能够完全实现自主供应的药物磷酸氯喹,不申请相关专利,以鼓励相关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文中提到1月21日申報中國發明專利 - 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也引用了報導: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41422-020-0282-0(公開日:04 February 2020



之前引用新聞:https://www.scmp.com/tech/science-research/article/3048579/coronavirus-case-us-treated-experimental-gilead-drug-may-spur公開日:2 Feb, 2020

Gilead Sciences自己的聲明: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41422-020-0282-0(公開日:January 31, 2020

路透社新聞: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health-china-gilead-sciences/gilead-working-with-china-to-test-ebola-drug-as-new-coronavirus-treatment-idUSKBN1ZU2RX(發布日期:FEBRUARY 1, 2020

這篇新聞觀點與我想的一致:https://www.archyde.com/the-chinese-laboratory-is-applying-for-a-patent-for-the-use-of-gileads-coronavirus-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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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提到「用途發明」,常見使用Swiss-Type專利範圍,多數是因為藥品專利的特性,就是准予"發現"已知藥品的新用途者「用途專利權」。

相關報導可參考:
- 新用途讓舊藥品延續專利權 - Esketamine(http://enpan.blogspot.tw/2016/11/esketamine.html
- About Claims XXX - Swiss-type Claim(http://enpan.blogspot.tw/2010/03/swiss-type-claim.html)
- Swiss-Type Claiming -- About Claims XLII(http://enpan.blogspot.tw/2011/11/swiss-type-claiming-about-claims-xlii.html
- 威而剛專利(http://enpan.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4722.html
- 用途發明的挑戰 - Merck v. Ono Pharmaceutical 歐洲專利法院案例討論(http://enpan.blogspot.tw/2015/11/merck-v-ono-pharmaceutical.html
- 藥品二次使用的用途發明專利的討論 - 新加坡Warner-Lambert Company v Novartis [2017] SGCA(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9/warner-lambert-company-v-novartis-2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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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PO議題:其中一句話「「瑞德西韋」卻被武漢病毒研究所搶註了發明專利」是真的嗎?

我想,在用途發明的規定下,若真的是第一個人(first inventor)發現舊藥的新用途,且提出證據與相關數據(這是說明書的必要條件:用途發明就看專利說明書是否提出有力的實驗證明該用途先前技術沒有隱含後者療效,也就是先前公開資料不能證明專利無效(不具進步性)),應該就可以獲准"範圍不大"的用途發明

參考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章2.5.2「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與2.5.3「用途請求項」兩節的說明:

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應解釋為所請求保護之物適合用於所界定之特殊用途,至於實際的限定作用,則取決於該用途特徵是否對所請求保護之物產生影響,亦即該用途是否隱含申請專利之物具有適用該用途之某種特定結構及/或組成。

用途請求項之可專利性在於發現物之未知特性後,根據使用目的將該物使用於前所未知之特定用途,故通常係僅適用於經由物的構造或名稱較難以理解該物應如何被使用的技術領域,例如化學物質之用途的技術領域。關於機器、設備及裝置等物品發明,通常該物品具有固定用途,故其以用途作為申請標的通常不具新穎性。

問題是,「瑞德西韋」使用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申請人是否能真的獲准專利?(編按,這裡先不懷疑真實性(編按,自己稱"武漢病毒"也很特別!),反正剛送件也不容易得到揭露書!)

應該跟誰發現這個方法有關,重要就是「時間點」,看來這篇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我懷疑為何使用"武漢病毒"?)提到申請專利的時間點很早,早在01/21/2020

Gilead Sciences聲明發布於January 31, 2020比系爭案的申請日還晚,其他新聞也都在01/21/2020晚,新穎性沒問題,加上上述很多數據的佐證,這樣的話,取得用途專利是有可能的。

my two cents:
使用「已知方法、藥品、物品」產生新用途(特別是藥品),只要證明是新發現(第一發明人),提出足夠的證據與數據,說明書要有一定的支持,可獲准用途發明。

不論數據真實性、可實施性、可專利性、inventorship,其實這些都是用途專利的要件,然而,如果中國是在善意(good faith)想要搶註專利,應該是要保障中國不被將來被別人取得專利來干擾,至少有些保障,如果是惡意(bad faith),將來要這樣使用的國家可先要取得中國的同意了!

然而,專利是專利,藥品上市、販售、使用又是另一件事,因為這個藥品權利還是原藥廠的,除非藥品已經開放、成份專利已經過期,要不然要上市仍要獲取原廠的許可。

Ron

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英國正式脫離歐盟

英國於Jan. 31, 2020正式脫離歐盟,英國各個政府單位的網頁都寫上:「The UK has left the EU」,並貼上查詢相關資訊的網頁連結。到2020年底為過渡期,Jan. 1, 2021就是新的遊戲規則了。



這裡關心的是,往後英國與歐洲專利的關係,簡單的答案是:過渡期內(1/31/2020-12/31/2020)照舊,之後會有些許影響

英國智慧財產局: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





關於英國脫歐過渡時期協議(Withdrawal Agreement,這裡有些資訊摘要:(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transition-period

  • 在此過渡時期,歐盟法律仍適用英國,智慧財產權系統將延續,直到12/31/2020。
  • 在這段過渡時期中,英國智慧財產局將"轉換"1百多萬件商標與70萬多件的歐洲設計為英國商標與設計,並於1/1/2021生效。
  • 在此過渡時期後,英國脫離歐盟條款將保障所有權利人的權利,並確保保有歐盟等級的保障。
  • 在此過渡時期,相關申請人仍應於EUTM提出商標與設計案,之後,英國才繼續提供對等的權利。


EU trade marks(編按,以下所稱EUTM(包括設計)由EUIPO管理: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the-office))

  • 過渡時期歐洲商標權(EUTM)仍適用英國,之後則可延伸為英國商標權。
  • 對等的權利仍在過渡時期後適用在英國。
  • 企業、組織或個人的歐洲商標申請案仍可在過渡時期後有"9個月"的期限提出英國商標申請案(EUTM案),還保有原本保障(編按,應該是保障原歐洲申請案的申請日(或優先權)的權利)。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RCD)(註冊共同設計)

  • 過渡時期內,英國將保留歐盟註冊的共同設計(RCD)的權利。
  • 根據此過渡時期協議,過渡時期後,英國將建立在英國對等的註冊設計。
  • 企業、組織或個人在過渡時期提出的RCD申請案,在過渡時期後有"9個月"期限提出英國申請案,還保有原本權益。
  • 從1/1/2021開始英國設計與商標的保護。


Unregistered designs(歐洲非註冊設計):

  • 在過渡時期,英國將保留"部分"的歐盟非註冊共同設計(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其中,在英國或歐盟會員國境內所揭露的「平面與三維設計」,將"自動"在這些地區被保護為非註冊設計,也就是公開揭露後在未註冊的情況下自動被保護3年。
  • 若在過渡時期後,在英國,通過補充非註冊設計(supplementary unregistered design)方案,仍延續原本3年的保障。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s designating the European Union(國際註冊案指定進入歐盟):

  • 在過渡時期中,通過馬德里與海牙系統(Madrid, Hague)註冊的國際商標與設計,經指定進入歐盟階段,仍如過往延續到英國受到保護。
  • 根據過渡時期協議,所述國際註冊商標與設計,過渡時期權益不變,在過渡時期後,英國的措施是與「WIPO」合作,確保申請人權利(編按,反正這些就是源自WIPO)。


Rights of representation(代理權):

  • 在過渡時期,英國的代理人仍持續可代理歐洲智慧財權(EUIPO)的代理權。
  • 過渡時期協議保障英國代理權,即便過渡期後,也確保代理人住址3年內不變。


Patents(專利,相對單純):

  • 根據EPC,專利申請人仍可通過英國專利事務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案,並通過歐洲專利系統保障超過30個會員國的權利。
  • 英國脫離歐盟並不影響歐洲專利系統,現行歐洲專利權仍涵蓋英國。
  • 英國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仍可繼續代理EPO業務。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SPCs,補充保護證書,這是針對藥品與植物因為檢驗而延長專利權期限的措施,https://www.gov.uk/guidance/changes-to-spc-and-patent-law-after-the-transition-period):

  • 在過渡時期,企業可以繼續提出申請與取得醫藥與植物的專利保護(補充保護,SPC)。
  • 在此過渡時期內,在英國的SPC制度持續有效。
  • 但SPC並非涵蓋歐盟(原本就是這樣),而僅是英國國內的權利,因此不需要對脫歐有特別的作為。
  • 反而過渡時期協議還確保了在過渡時期後仍懸宕的SPC申請案仍可在原SPC架構下接受審查,核准的權利仍持續原SPC制度的保障。


Exhaustion of rights(權利耗盡):

  • 目前,在歐洲經濟區域(EEA)內販售受到智慧財產保護(包括受到權利人的授權)的物品,其智慧財產權在英國已耗盡。
  • 這個意思是,權利人不能禁止其受到智慧財產保護的物品在歐洲經濟區域內任何地方販售,這些物品在各國可稱為平行物品(parallel goods)。
  • 根據英國脫歐過渡時期協議,為了法律制度的連續性,歐盟與英國同意在過渡期間智慧財產權都於歐盟(或說歐洲經濟體)與英國境內耗盡(編按,這樣講,過渡時期後就不同了,因為各項智慧財產權將於英國重建,本來就規定專利需要指定各國(包括英國)才有保障、上述商標、設計都有相關規範)。


Copyright(著作權、版權):

  • 因為受到國際公約的約束,著作權將持續確保英國與歐盟的互惠協議。
  • 這個公約約束的權利與脫歐協議無關。
  • 在過渡時期,目前歐盟成員國特有的跨境版權安排(cross-border copyright arrangements),如跨境的線上內容服務與資料庫,將繼續適用於英國。
  • 過渡時期後,這項跨境版權安排將視將來雙邊關係而定。
  • 過渡時期後,現行於歐洲與英國的相關資料的權利(編按,歐洲對數據權利很重視)仍繼續。

Ron

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伊波拉病毒藥物對2019新型冠狀病毒有療效?

這裡是專利網站,就談談最近披露可能對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簡稱:2019-nCoV,俗稱武漢肺炎、武漢病毒(為了方便理解,有些網站寫著"Wuhan Virus",有些則寫為"Coronavirus"), updated on Feb. 3, 2020)有療效的伊波拉病毒藥的新聞與其中專利。

伊波拉病毒藥物對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可能有療效的報導:
(中文)https://technews.tw/2020/02/03/anti-ebola-drugs-work-effective-cures-appear-in-the-u-s/
(英文)https://www.scmp.com/tech/science-research/article/3048579/coronavirus-case-us-treated-experimental-gilead-drug-may-spur

這裡提到美國Gilead Sciences公司的一款針對依波拉病毒的藥「Remdesivir」可能對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有效!然而,Remdesivir」並未被批准上市,甚至都沒有獲得安全性(對人)與有效性(對病)的認證,但顯然FDA(美國食品藥物局)對緊急事件有權在評估後(有過去相關病毒的數據,如SARS, MERS)可使用這類實驗性的藥品進行對人投藥,結果呈現是染病的人在一天後竟然幾乎完全好了!

"Remdesivir is not yet licensed or approved anywhere globally and has not been demonstrated to be safe or effective for any use. At the request of treating physicians, and with the support of local regulatory agencies, who have weighed the risks and benefits of providing an experimental drug with no data in 2019-nCoV, Gilead has provided remdesivir for use in a small number of patients with 2019-nCoV for emergency treatment in the absence of any approved treatment options."

Gilead Sciences這間公司的報導:

https://www.gilead.com/news-and-press/company-statements/gilead-sciences-statement-on-the-company-ongoing-response-to-the-2019-new-coronavirus

美國國家藥物資料庫中「Remdesivir」的資料:
https://pubchem.ncbi.nlm.nih.gov/compound/Remdesivir




藥品Remdesivir」相關專利如下,顯然要動用藥品就需要「強制授權」,或是相關法規支持。如:US9949994






相關美國專利:
US2018346504
CRYSTALLINE FORMS OF (S)-2-ETHYLBUTYL 2-(((S)-(((2R,3S,4R,5R)-5- (4-AMINOPYRROLO[2,1-F] [1,2,4]TRIAZIN-7-YL)-5-CYANO-3,4-DIHYDROXYTETRAHYDROFURAN-2-YL)METHOXY) (PHENOXY) PHOSPHORYL)AMINO)PROPANOATE

US9949994
METHODS FOR TREATING FILOVIRIDAE VIRUS INFECTIONS

US9724360
METHODS FOR TREATING FILOVIRIDAE VIRUS INFECTIONS

US2019083525
COMPOSITIONS COMPRISING AN RNA POLYMERASE INHIBITOR AND CYCLODEXTRIN FOR TREATING VIRAL INFECTIONS

US2017071964
METHODS FOR TREATING ARENAVIRIDAE AND CORONAVIRIDAE VIRUS INFECTIONS

US2016122356
METHOD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RIBOSIDES

US2018311263
METHODS FOR TREATING FILOVIRIDAE VIRUS INFECTIONS

其他:查到伊波拉病毒比較有意思的資料如下:


https://hopkinsbio.org/biotechnology/ebola-outbreak-biological-patents/


updated on Feb. 4, 2020
補充一些新聞: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health-china-gilead-sciences/gilead-working-with-china-to-test-ebola-drug-as-new-coronavirus-treatment-idUSKBN1ZU2RX
https://edition.cnn.com/2020/02/03/investing/gilead-sciences-coronavirus-stock/index.html
https://www.bioworld.com/articles/432804-gileads-remdesivir-enters-china-phase-iii-trial-to-fight-coronavirus

Ron

2020年2月3日 星期一

EPO新檢索方法介紹(Espacenet)

EPO新的檢索方法十分好用,在此簡單筆記。

官網:https://worldwide.espacenet.com/patent/

新的檢索介面善用網頁工具,使用上容易上手,不過仍是要多加練習才會成為好用的工具,過程中反應十分迅速,介面雖仍有些複雜,不過,常用就好了。

介紹的影片,看完就會了一半:https://youtu.be/b-db0qRtoag



進入檢索首頁,簡單將幾個字填入在最上方空格,可以簡單得出檢索結果,並依照機器自動的關聯性判斷順序列出結果,如果點入「advanced search」,還可以輕易帶入檢索的欄位中。



左方檢索式可隨己意填寫並設定關係式,要適應一下,很容易:



選到「filters」工具,直接將檢索結果中的分類號列出,還寫出筆數,超方便:



也能輕易查詢各分類定義:



很容易通過畫面中的各種欄位選項調整檢索條件,立即得到回饋:



想要快速得到各篇專利內容,點下號碼就好,十分方便:



Ron

2020年1月31日 星期五

母子公司利益一致使代理人的客戶衝突的訴訟案 - Trimble Inc. v. PerDiemCo LLC (Fed. Cir. 2020)

本篇討論「訴訟律師/代理人」的資格認定 - Trimble Inc. v. PerDiemCo LLC (Fed. Cir. 2020),議題頗有意思,但CAFC官網沒有判決下載,就參考PatentlyO內容。

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TRIMBLE INC., INNOVATIVE SOFTWARE ENGINEERING, LLC
被告/交叉上訴人/專利權人:PERDIEMCO LLC

本案為地方法院上訴案,在地方法院為侵權訴訟案,本案上訴人反訴主張其產品(包括子公司產品)並未侵害PerDiemCo專利權。案件上訴後,PerDiemCo改變委任律師為Davidson Berquist Jackson & Gowdey, LLP的律師,Trimble立刻主張不適格。

上訴議題是被告PreDiemCo公司的委任事務所Davidson Berquist Jackson & Gowdey, LLP是否造成「委託人利益衝突(client conflict)」(或說代理人-客戶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而不適格!

原因是,本案原在地院的"被告"委任事務所還同時代理"原告"子公司的其他業務-專利答辯案,原告100%控制這個子公司,使得原告可以主張利益衝突。這個議題還與「管轄權」有關,地院訴訟在加州的訴訟規定是,律師/代理人不得在未告知雙方的情況下代理有直接不利於某一方的案件



即便母子公司的代理「關係深厚」有差,還有答辯空間,但是一點點「繫屬」關係仍可能在嚴格的法律要求下被認定應「迴避」訴訟,這就是Davidson Berquist Jackson & Gowdey, LLP事務所面對的問題。

這裡稱同時接受雙方委任(concurrent representation)產生的衝突不能因為在聽證前通過轉換客戶來解決,事實上Davidson服務的是Trimble Transportation公司,這是Trimble Inc.的子公司,但這個問題仍不是Davidson之後解除與Trimble Transportation公司委任關係可以解決的。





CAFC問了一個基本問題:Trimble Inc.是不是Davidson事務所的客戶(client)?

這個問題回到目前訴訟方Trimble Inc.與委任Davidson處理專利事務的Trimble Transportation之間的公司隸屬關係(affiliation),是否這個隸屬關係使得代理傷害了客戶與代理人之間的信任關係?

CAFC參考案例Morrison,其中表示若母子公司彼此的「利益一致(unity of interests)」,則視為一體



因此,CAFC認定Trimble Inc.為Davison事務所的客戶

那麼,衍生的問題是,何謂「利益一致」

這裡還是有答案,根據一些前例,表示要看(1)財務相互倚賴的程度(degree of financial interdependence);(2)經營管理層重疊的程度(degree of overlap of operations and management);還有一個評估條件:(3)業務共有的程度(degree of operational commonality),本項與上述第(2)接近,所以應該說有前兩個條件,一個是「錢」,一個是「人」。



然而,這裡所稱「程度」都還是有大小之分,不過,在嚴格的判斷下,公司隸屬程度即便不大,都可能會提供訴訟代理人重要的優勢來對抗其中一方,因此,最好的決定就是Davidson事務所(不論內部員工調動)應該要迴避本訴訟。

根據判決書,Timble母公司與Trimble transportation子公司的隸屬程度不低,根據證人指稱:兩間公司共享VoIP電話系統、線上訓練平台、員工識別系統、電腦網路與人資系統,如此,雙方管理層重疊程度與財務倚賴程度都符合「利益一致」,使得Davidson代理PerDiemCo並不適格!

本案判決:
CAFC同意原告上訴理由,Davidson事務所應"撤銷"代理此上訴案,要求被告PerDiemCo於30日內尋找新的代理人,應於60日提出答辯。

"IT IS ORDERED THAT:
(1) The motion to disqualify is granted. The Davidson firm must withdraw from representation in these appeals. A new principal attorney must enter an appearance for PerDiem within 30 days of the date of this order.
(2) The briefing stay is lifted. PerDiem’s principal and response brief is due within 60 days of this order."

my two cents:

訴訟前要「身家調查」委任律師,包括查驗所委任事務所是否與對方母子公司有各種委任關係。若要更細節探討,需要查驗被告方與其母子公司的控股關係與控制比例,這些都可能是法院判斷是否違反客戶利益的條件。這也表示,即便有母子公司的代理關係,還要看「深入」的關係而定。

本篇關於受到某一方委任的律師不能代理另一方的訴訟案的法律倫理問題,這與「營業秘密」有關,代理人一般很瞭解客戶經營狀況,在美國很多大律師事務所都被大公司"委任",與此很有關係,先與規模大的律師事務所合作(至少一件合作案),將來在訴訟時可能就"豁免"這個事務所代理其競爭對手的案件,這些大事務所也可能各方都代理案件,但也損失代理訴訟案的機會,就看事務所經營策略。

本篇被告訴訟代理人同時代理了原告的「專利答辯」案,讓原告成功地以"小錢"(專利答辯)贏得需要"大錢"的訴訟。

判決文:https://cdn.patentlyo.com/media/2020/01/TrimbleDisqualify.pdf(暫時在CAFC找不到,就用patentlyo檔案)

資料參考: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20/01/disqualifies-litigation-prosecutes.html
https://insight.rpxcorp.com/lit/dcdce-209045-trimble-v-perdiemco

Ron

2020年1月30日 星期四

USPTO與IMPI簽訂專利審查合作協議

美國商標專利局(USPTO)與墨西哥智慧財產局(IMPI,此縮寫源自西班牙原文:Instituto Mexicano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簽訂專利審查合作協議(使用"arrangement"的話,應該是暫時措施),嚴格說來,USPTO是與墨西哥工業產權協會(Mexica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簽訂這個合作計畫,其目的是,當獲取美國專利時(採用其檢索與審查結果),可快速獲准墨西哥專利。

美國與墨西哥簡直是一國兩制(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經貿早已經是共同體,專利合作很合理,不一定早已經是一種潛規則,或如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但是成為正式協議應該可以吸引很多申請人將已經取得的「美國專利」去「登記」墨西哥專利,比傳統的PPH還快!

美國很樂意與墨西哥合作,理由是,當墨西哥有很健全的專利系統,包括行政與司法,就可以防賭很多「境外侵權」再進入美國的問題,況且過去已有相關「保護美國人」的判例,例如:

- 國外獲利納入美國損害賠償的計算 - WesternGeco v. Ion (Supreme Court 2018)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07/westerngeco-v-ion-supreme-court-2018.html
國外獲利的損害賠償討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07/blog-post_26.html

"在專利法第284條規定中,法院應判給專利權人(求償者)足以補償侵權造成的損害的損害賠償("court shall award the claimant damages adequate to compensate for the infringement")。專利法第271(f)(2)條規定是原告根據侵權主張獲利即損害的依據(lost-profits damages),其中規定未授權而"在或從"美國的供應或致使供應的元件("supplies or causes to be supplied in or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y component of a patented invention"),如果知悉這是用於"境外組合"成為具有專利的產品上,此元件在美國的製造者仍為侵權者。"

墨西哥官網報導:https://www.gob.mx/impi

當美國與墨西哥雙邊合作使得專利制度連成一氣,加上加拿大,在北美成為一個強大的專利(智慧財產權)壁壘,還能促進墨西哥科技發展。

編按,後來發現墨西哥官網報導提到「墨西哥,美國和加拿大(T-MEC)條約(México, Estados Unidos y Canadá (T-MEC))」;本次報導並未涉及「合作審查的細則」,但判斷,兩國專利申請案之間仍是應該要引用優先權,應該還是不同於中國-香港的關係。

另一方面,美國延長與墨西哥的PPH合作:https://www.uspto.gov/patents-getting-started/international-protection/patent-prosecution-highway/patent-prosecution-3

USPTO信息: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d-mexican-institute-industrial-property-launch-new-worksharing?utm_campaign=subscriptioncenter&utm_content=&utm_medium=email&utm_name=&utm_source=govdelivery&utm_term=

過去的報導:
墨西哥 - 用專利學地理(https://enpan.blogspot.com/2016/10/blog-post.html

Ron

2020年1月29日 星期三

中美第一階段貿易協議之智慧財產權(筆記)

中美第一階段貿易協定,基本上是美國要求中國改變作法的約定,單方面對美國有利的不平等條約(編按,至少就美方態度是,這是讓中國配合的(表面是進步的)條約)。

本篇筆記「中美第一階段貿易協議」的智慧財產權議題。



協議難懂且很長,全文共94頁,有關"patent"或"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內容在pages 6-10, 11-12, 18-22等,本篇重點摘錄就以這幾頁為基礎來看。(編按,看了一些內容,看來美國"大哥"很強勢,說是"協議",應該都是被美國押著簽名,美國先認為自己的法律都很完備(反覆出現這句話:"The United States affirms that existing U.S. measures afford treatment equivalent to that provided for in this Article."),要求中國也照做,中國在此壓力下不得不低頭)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
  • 智慧財產權一章開宗明義就提「商業秘密」,要求中國立法建立商業秘密的相關法規,竊取商業秘密(trade secret misappropriation)的行為包括:

    -電子入侵(electronic intrusions);
    -披露商業秘密,或誘使他人披露秘密;
    -在特定需要保密的場合獲取商業秘密後,未被授權而披露或使用。
  • 中美將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合作,且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法律已有等同的保護。
  • 若有商業秘密竊取的行為,應擔負舉證責任,而這個要求主要是要求中國在舉證上要擔負責任,如被告要舉證沒有竊取商業秘密。
  • 各方應為了防止商業秘密被洩漏而有暫時處置。
  • 中國應對每個被宣稱有竊取商業秘密的事件都以「急件」處理,法律要配合行使初步禁制的動作。
  • 要求中國在刑法、民法、行政法都建立違反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懲罰條款。

醫藥類智慧財產權(Pharmaceutical-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 要求中國在專利審查階段、無效階段與訴訟階段都讓專利申請人可依賴專利以外的「補充資料(supplemental data)」來判斷專利性,包括專利的完整性(sufficiency of disclosure)與進步性(inventive step)。
  • 要求中國提供早期而有效解決專利爭議的機制(要能快速解決爭議),提供藥品安全與有效的證明,使得能提早核准上市。例如可以通知專利權人、被授權人與上市藥品者核准藥品的信息。
  • 在藥品上市之前,有足夠時間與機會取得可能侵權與賠償的信息。
  • 司法或行政程序提供初步禁制令等救濟措施,能及時解決藥品相關糾紛。
  • 中國應建立藥品相關國家級系統,以實施以上要求,特別是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議題的措施。

專利(Patents):
  • 要求中國針對無理由延遲專利核准與藥品上市的專利延長期限的補償措施。
  • 當有專利權人請求,如專利超過4年才領證、請求實際審查後超過3年(較晚者),中國應提供專利期限延長的補償措施。
  • 針對新藥或使用藥品的新方法上市,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提供專利期限延長的補償措施。
  • 專利期限調整不得超過5年,提供延長專利期限的補償不能超過藥品核准上市後14年。


惡意商標(Bad-Faith Trademarks):
  • 基於明顯事實合理懷疑侵犯智慧財產的犯罪行為,中國應要求行政機關移送刑事事件處理。
  • 應提供民事賠償與刑事處罰,以威嚇智慧財產犯罪。
  • 提供足夠的救濟賠償措施。

著作權與相關權利(Enforc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 關於著作權的民事、刑事與行政程序。
  • 著作權著作人、演出人等權益關係。
  • 著作權授權協議。

智慧財產保護的雙邊合作(Bilateral Cooper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 中國知識產權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討論雙邊合作協議。

my two cents:
根據這個「協議」,顯然是美國逼著中國簽署的協議,例如,雖醫藥類專利有其特性,但這裡強制中國接受美國「補充資料」來判斷專利性的方式、提供可早期核准藥品上市的機制、延長專利期限等措施,且美國在此領域領先全球,顯然是獨厚美國專利申請人。

過去聽到一些在中國的商標爭議,特別是惡意商標搶註的問題,這次也一併解決,當然還是從美國觀點來看。

這個第一階段貿易協定,美國勝出。

新聞參考: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434713

協議全文:
https://cimg.cnyes.cool/prod/2020/29244b74a2140f3d07ecf897bb7ad953.pdf

Ron